一级建造师教材改版: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级建造师教材改版: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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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改版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新的国标、规范、法律条款等。国家的规定变了,教材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本文继分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九部委23号令对于一级建造师2014年教材改版的影响之后,现在接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对教材变化的影响。

  一、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旧版教材的矛盾之处

  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维护参见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项目管理模式的日益丰富、造价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越发不能适应工程市场环境的变化。现就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造师考试的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以期引导学员规避此类滞后内容,抛开旧内容的包袱,以全新的视角去理解建造师考试的考点内容。

  1、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矛盾之处

  我国自2003年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起,几经修改,于2013年根据最新标准和工程造价的总体改革目标,加入市场因素,修改颁布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但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仍以定额计价为基础的合同模式,只约定了总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

  2、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物权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发包人工作”中约定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而我国自2007年实施《物权法》以来,其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已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

  3、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合同法》的矛盾之处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针对承包商义务的约束条款较多,针对业主违约责任认定和赔偿的约定偏少,导致合同责任无法落实。如41.1款要求“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担保”而工程实践中的主要担保品种,如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履约担保往往都是由承包方出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逐步成为保护发包方利益的工具。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专门规定风险条款,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说明承发包双方各自的风险范围。因此在建筑工程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客观环境下,基本讲工程风险分配给了承包商,违反了工程风险均衡分配的原则。

  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9.1款规定“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应适时变更程序,但未明确该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何种程度时方进行工程变更,以及此变更工作如何估价。从而在工程实践中导致了因合同约定不够明确产生的合同纠纷。

  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本组成内容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改进革新之处

  1、与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配合

  在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情况,本次合同修订主要支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个别约定,本合同条件也可以适用于总价合同。

  从项目管理模式上,本合同主要适用于“发包人提供或委托设计,承包人负责施工”的传统项目管理模式,通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适用或不适用某些专用条款,本合同也可以应用于以“设计――采购――施工(EPC)”或“设计――施工(DB)”等方式进行发包的工程。

  2、与《合同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相配合

  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从工程担保的制度设计上,设立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关于“发包人在约定时限内拖延结算,即以承包人报送结算文件数额为准”的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

  将“按期足额给付工人工资”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约束性条件,确保承包人所得工程款能够优先支付工人工资,防止其滥用或挪用工程款。

  3、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创新多项制度措施

  尝试引入国际通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即通过专家型争端调解委员会(DAB)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方式。同时,引入“雇主安排资金”条款,即要求发包人对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付能力向承包人进行充分的说明,以确保项目交易安全,维护承包人及下游分包单位和工人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风险与保险”专节,明确双方当事人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责任,按照“便于风险管理,节约项目成本”的基本原则来分配各自风险。多项制度创新,大大规避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定纠纷。

  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新版教材变化的影响

  1、对法律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在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健康保障和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

  2、对行政法规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内容。

  3、对部门规章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施工合同结算、保修等方面的细节内容。

  4、对司法解释的影响

  《示范文本》着重体现了**施工合同无效、垫资需由双方约定、黑白合同以备案合同为准、久拖不决则以承包商报送结算资料为准等司法解释处理原则。详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以上分析,相联系和交叉的内容,考生需要重点准备。大家先对照着理论内容作出初步学习,下一次资料,会将相关重点习题加入变化的内容当中,以供大家实战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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