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约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充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建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约定时间内未给予答复或为对承建单位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建单位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约定时间内,向监理单位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