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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安庆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发布时间:2023/3/13 8:47:38 更新时间:2023/3/13 8: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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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安庆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了解,安庆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有谁知道,请告诉我呀!
  时间:2023/3/13 8:47:38  更新时间:202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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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课程介绍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全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全国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全国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全国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全国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庆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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