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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安顺考安全工程师对学历有要求吗哪个培训班能报名

发布时间:2023/4/17 9:39:08 更新时间:2023/4/17 10:26:5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多领域的教育培训平台,目前业务有,建工、消防、安全、医卫、财经、教资等,秉承让人人享有优质教育的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课程介绍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课程特色:
1、精讲、点题,从体到面,从面到点,层层突破。
2、解构考纲,剖析教材,精研真题,配套实战,考前信息,有讲有练,由浅入深,锁定考试考点。
3、亲临课堂,高清在线课程,学员可以打包下载,学习加的方便。
4、循环开课的模式,多点教学,分校大家可以随便选择。
5、课上全程教学,课下配套高清。

特色优势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地下建筑火灾的扑救技术以及战术
地下建筑火灾的扑救技术以及战术: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处于地面以下的建筑物日益增多,地下建筑的结构特点及特殊环境使其一旦发生火灾,扑救极其困难。
一、扑救地下建筑火灾的难度
什么叫地下建筑?
从消防的角度来看,凡在地面之下、地层内部建造的房屋(地下商场、停车库、医院、影剧院、旅馆、仓库、人防工程等)、隧道(汽车、火车、地铁,过江、过海、过山洞隧道)等,都可以笼统地称为地下建筑。
目前,地下建筑火灾仍是世界上最难扑救的火灾之一。大规模的地下建筑火灾,往往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地下建筑火灾为什么是最难扑救的火灾之一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视线受阻。地下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产生很浓的烟雾,而不会像地上建筑那样有80%的烟雾可以从破碎的窗户扩散到大气中去,浓烟使能见度变得极低。
2.毒气弥漫。地下建筑内本身就缺氧,如果燃烧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气体,而有毒气体含量增多的同时,也会消耗大量的氧气,对人的生存构成极大威胁。
3.高温灼烤。地下建筑失火后,如果燃烧的是普通固体可燃物质,其产生的温度和气体火灾相比要低得多,但也高达800~1200℃,灼热的烟气在地下建筑内很难散出,使消防人员难以进入。如果地下建筑内燃烧的是液化石油气,温度则高达2000℃以上,消防人员根本无法进入。
4.攻击困难。地下建筑的出入口一般较少,而且内部通道弯曲狭窄,火情不明,使火场指挥员决策困难。火灾情况下,地下建筑的出入口向外冒着高温烈焰和滚滚浓烟,水枪射流往往鞭长莫及或击不中火点,在这种情况下的攻击往往要经历很长时间才能奏效。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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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全国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全国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

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全国

《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全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安顺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安顺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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