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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沧州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发布时间:2023/3/18 10:44:15 更新时间:2023/3/18 10:50:24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课程介绍
注册安全工程师答题技巧:
看清题目要求
答题之前要看清楚题目要求再答题,如果单项选择题题干要求选择一个答案,一般这种的试题中,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
运用猜测法
如果答题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不知道答案是什么,这时也不要放弃,可以把错误的选项排除掉,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这样猜测答案正确的可能性比较大。
运用比较法
考生也可以运用比较法,直接把各项选择答案选择做个比较,并分析选项之间的不同,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所在关键点。
运用排除法
在答题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可以先排除明显是错误答案。对于单项选择题,正确的选择答案几乎来自于指定教材,尽可能排除一些错误选择项。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一)立法必要性
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国进一步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准则。各级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界定了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规范,致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急需制定《行政处罚办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虽然《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尽相同,存在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的突出问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气罐火灾的处置方法:
瓶装煤气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
1、罐装超量。如果充装气体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此时瓶体如受外界因素的作用,便很容易发生破裂而导致气体泄漏扩散,当其由液体转变成气体时其体积可扩大200-300倍。
2、瓶体受热膨胀。由于煤气对温度的作用较为敏感,蒸气压力随温度的升高而增大,当气瓶压力超过极限压力时,就可能发生爆炸。
3、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由于气瓶使用时间过长,以及气质不纯,含腐介质超过规定标准且未按规定要求对气瓶进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或钢瓶受到猛烈的机械撞击等,都能导致气体泄漏,继而引起爆炸起火。
4、钢瓶角阀及其它附件密封不严引起漏气,在下次重新灌装使用时就可能引起爆炸。
5、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重新灌装使用时就可能引起爆炸。
6、煤气中含氧量过高或煤气中侵入空气或煤气泄漏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范围遇火源即发生爆炸。
处置方法:
对于瓶装罐体煤气火灾,应在落实关闭阀门或堵漏措施后才可灭火,阀门受火势威胁,无法关闭时,应首先冷却阀门,在保证阀门完好的情况下,再行灭火。同时掌握时机,选择火焰由高变低,声音由大变小时再行灭火(即压力最小时)。灭火后要迅速关闭阀门,并使用蒸汽或喷雾水稀释和驱散余气。
中队在接到此种情况下的煤气火灾时,应根据火灾地点周围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合理地调度扑救力量火速赶到火场,做到万无一失。
冷却煤气钢瓶时应避免用水流直接冲击瓶体,防止钢瓶被冲倒,导致火焰上窜,燃烧容器壁而产生爆炸危险。对已倒伏的钢瓶要设法使其立起,对火场上未燃烧的容器、钢瓶、要迅速疏散至安全地带。
在燃烧钢瓶或邻近钢瓶有爆炸危险时,要利用地形、地物或耐火建筑物为掩体、使用带架水枪、水炮等进行冷却,以防止爆炸。
在灭火时,要以60-75度角大于6×105帕的压力,利用喷雾水枪掩护战斗员行动。在灭火后,要对容器继续射水冷却,驱散周围可燃气体,防止复燃或爆炸。

沧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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