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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有哪些呢

发布时间:2022/12/2 9:38:53 更新时间:2022/12/2 11:40:0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坚持给学员提供用心的教学服务和考试辅导,从师资、课程设置、服务体系、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有力的教学团队、成熟的教育培训产业运营团队、执行力为核心,依托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标准化流程,多维赋能线上和线下分校,做一家受人尊重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多领域的教育培训平台,目前业务有,建工、消防、安全、医卫、财经、教资等,秉承让人人享有优质教育的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课程介绍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课程特色:
1、精讲、点题,从体到面,从面到点,层层突破。
2、解构考纲,剖析教材,精研真题,配套实战,考前信息,有讲有练,由浅入深,锁定考试考点。
3、亲临课堂,高清在线课程,学员可以打包下载,学习加的方便。
4、循环开课的模式,多点教学,分校大家可以随便选择。
5、课上全程教学,课下配套高清。

特色优势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生产管理》考点:电缆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电缆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电缆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电力生产系统,特别是发电厂和变电站等生产场所。这是因为这些场所使用的电缆遍布各个角落且数量众多,采用隧道或架空密集敷设,有些电缆还处在与高温物体靠近平行或交错布置的恶劣环境中。在电缆夹层室电缆布置密度就更高,且都存在电缆竖井高差形成的自然抽风,特别是充油电缆其电缆绝缘物属高热值易燃材料,而动力电缆在运行状态处于发热状态。这些特殊条件下,不论是电缆本身故障产生的电弧或是电缆外部环境失火都会造成电缆起火并迅速沿其延燃,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可以说在发电厂、变电站生产现场发生的所有大的火灾事故,都殃及到了电缆着火或是通过电缆延燃扩大了火灾事故。因此,重视电力生产现场电缆防火是十分迫切而又重要的一项安全工作。
要作好电缆火灾预防工作,必须认真分析电缆火灾发生的各种原因,以便拟定有针对性的反事故对策。总结电缆火灾事故原因,按电缆本身及外部引燃两类归纳如下。
一、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电缆着火
根据笔者统计的案例资料,电缆本身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数量大约占整个电缆火灾事故的1/3左右,电缆故障原因有以下几种类型:
(1)电缆头制作质量不良致电缆头爆炸起火。
(2)电缆经长期运行绝缘老化击穿短路起火。
(3)电缆敷设条件恶劣(高温或积水)致绝缘下降短路起火。
(4)电缆受外力机械损伤致绝缘破坏短路起火。
(5)电缆长期过负荷运行,或保护(开关)装置不能及时切除负载短路电流致绝缘过热,损坏造成电缆短路起火。
(6)充油电缆漏油引起着火。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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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一)有关人民全国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全国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职责。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全国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6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池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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