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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东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里可以快速学会

发布时间:2024/5/8 10:23:51 更新时间:2024/5/8 1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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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东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里可以快速学会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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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东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里可以快速学会?很急,麻烦告诉我,谢谢!
  时间:2024/5/8 10:23:51  更新时间:2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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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2005年北京环球卓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成立,次年创办所分校,累积四年教育经验,在2009年“优路教育”诞生了!创立者赋予优路教育“让学习更有效,更有价值”的教育使命,敦促优路教育不断成长,给信任优路教育的学员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优路教育涵盖工程、教师、财经三重领域,为学员提供准入类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教学过程中积极融入科技创新元素,改进优化优路教育的教学模式,同时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学员们提供优质个性化的“一站式”服务。
  学建工,认准优路教育,优路教育作为成立14年的上市机构,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且该数量仍将持续上升。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BIM,环评等多种课程,实力雄厚且通过率领先,值得信任,与实力派师资通力合作,携手帮您迅速通关。

师资力量
李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师教学与研究,深谙命题规律,考点把握准确。
陈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对安全工程师考试有深入研究,深谙得分技巧。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章节习题课
按章节练习,
一点一题巩固,
扎实所学内容。
考前点题课
考前一周圈点,
秒记高频考点,
快速提高成绩。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井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井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答疑精选请关注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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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井架搭设高度和起重必须有严格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

2、井架的底座必须安置在坚硬地基上,埋深不得少于1米,如立在地面上,必须使用轧桩轧牢。底座轧桩不得少于8恨,轧桩用75x75毫米角钢,打入地下深度为1.2米,轧桩上部必须与井架底盘连接牢固。

3、高度为10~15米的井架应设缆凤绳一组(4~8根);每增高之以10米加设一组。缆风绳上端要用吊耳和卸甲连接,并用3只以上的钢丝绳夹头紧固。缆凤绳必须采用钢丝绳。

4、井架采用附墙者应用钢性支撑与建筑物牢固连接,吊点必须经过计算。井架附墙杆不得附着在脚手架上。

5、井架搭至11米高度必须设临时缆风,待固定缆风或附墙支撑设置后,方可拆除。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与地锚或桩头必须牢固连接。地锚、桩头要安全可靠,桩头后须有拖桩。如使用木桩,木桩直径不得小于15厘米,埋深不少于1.5米。禁止将缆凤绳栓在树木、电杆上。

6、缆风绳不准在高压线上方通过,与高压架空线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井架的立柱应垂直稳定,其垂直偏差应不超过高度的千分之一,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井架导向滑轮与卷扬机绳筒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15倍,无槽光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

8、井架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搁置点必须牢靠,通道两边必须装设防护栏杆,并装有安全门或安全栅栏。

9、井架吊篮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停层装置,防坠装置、冲顶限位器和安全门,吊篮两侧装有安全挡板或网片,高度不得低于1米,防止手推车等物件滑落。吊篮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

10、井架底层周围及通道口,必须装设安全防护栅,井架高度超过30米,须搭设双层安全棚,如无法设置隔离棚,则井架四周必须挂安全网,安全网应三面包满。

12、井架必须装设可靠的避雷和接地装置、卷扬机应单独接地并装设防雨罩。

13、卷扬机应采用点动开关。

14、并架吊篮与每层楼面必须有醒目的信号装置或标志。

15、装设起重把杆的井架,底部应有3~4吨的压重物,把杆底座要高出建筑物,把杆顶部不得高于井架;起重把杆与井架的夹角应在45~70度之间,并设保险钢丝绳。起重钢丝绳应装设限位装置。把杆不得碰到缆凤绳。

16、井架吊篮内严禁乘人。

17、井架进行保养维修工作时,必须停止使用。

18、并架的平撑、斜撑、缆凤绳等严禁随意拆除。

19、拆除井架,应先设置临时缆风。遇设有两层缆风绳的井架,应对下层缆风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顶层缆风绳。

20、搭拆井架要设警戒区,并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带。

21、井架安全装置应由定点厂家制作安装。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全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全国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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