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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大连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学校课程是怎么安排的

发布时间:2022/7/20 15:27:19 更新时间:2022/7/23 12:42:0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多领域的教育培训平台,目前业务有,建工、消防、安全、医卫、财经、教资等,秉承让人人享有优质教育的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课程介绍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高层建筑不断涌现,火灾发生时,逃生和扑救都较为困难。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快速发展,我区的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并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区消防部队除南宁、柳州和桂林等几个支队装备了一定数量的登高车外,其它各地也只有少数部队配备极少量的消防登高车。这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发展的需要。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其内部的电梯、楼梯、电缆、管道等竖井,中央空调送风孔、垃圾孔等的“烟囱”效应,极易形成“立体型”燃烧。在火灾自救中又常因水压不足、登高设备不够而失去救火救生的最佳时机,给火灾的扑救行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骤增,装修日趋豪华,结构复杂,火灾发生时逃生难。公共场所在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材料及塑料板、聚氯乙烯等新型高分子材料,公共场所人员众多,高度集中,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十分困难,而且燃烧产生的有毒烟气往往会造成人员大量的窒息、中毒死亡。
3、化工场所装置故障、违章操作、危险品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屡屡发生。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爆炸事故,7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11名消防官兵英勇负伤,同时造成职工20名职工负伤,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2005年5月17日乌鲁木齐红雁池二电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重伤;2005年11月13日全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重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数十人受伤。化工场所中的化学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火灾发生后破坏力大,杀伤性强,而且,伴随有大量的毒害性、刺激性和腐蚀性气体,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威胁性。除此之外,地下工程、大型仓库等场所也是当前火灾发展的趋势,这类火灾都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扑救火灾的难度大,危险性大。因此,消防官兵在灭火救援作战中必须注重自身的安全防护,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尽量减少和避免在灭火作战中造成的人员伤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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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全国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全国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

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全国

《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全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大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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