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介绍
-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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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课程内容:
了解注安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技术基础、实务案例四科目重难点,以点带题精细化学习专职助教服务答疑、学习方案制定。
将公共课、实务案例题、实操题等整合成重要模块,多阶段学习突破,消化巩固。
根据教材进行知识点讲解,并配合章节练习,让学员掌握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
质量的习题练习,透彻的习题解析,巩固基础知识点,对主要知识点进一步加强。把握方向。
- 特色优势
- 培训班优势: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3、专职老师24小时内答疑;。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 学习资料
-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摘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绝缘、屏护和间距是直接接触电击的基本防护措施。其主要作用是防止人体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以及防止短路、故障接地等电气事故。
1.绝缘
绝缘是指利用绝缘材料对带电体进行封闭和隔离。良好的绝缘也是保证电气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1)绝缘材料的电气性能
绝缘材料又称为电介质,其导电能力很小,但并非绝对不导电。工程上应用的绝缘材料电阻率一般都不低于107Ω•m。绝缘材料的主要作用是用于对带电的或不同电位的导体进行隔离,使电流按照确定的线路流动。
绝缘材料的品种很多,一般分为:
1)气体绝缘材料。常用的有空气和六氟化硫等。
2)液体绝缘材料。常用的有从石油原油中提炼出来的绝缘矿物油,十二烷基苯、聚丁二烯、硅油和三氯联苯等合成油以及蓖麻油。
3)固体绝缘材料。常用的有树脂绝缘漆、胶和熔敷粉末;纸、纸板等绝缘纤维制品;漆布、漆管和绑扎带等绝缘寖渍纤维制品;绝缘云母制品;电工用薄膜、复合制品和粘带;电工用层压制品;电工用塑料和橡胶;玻璃、陶瓷等。
每种绝缘材料都有其极限耐热温度,当超过这一极限温度时,其老化将加剧。电气设备的寿命就缩短。在电工技术中,常把电机电器中的绝缘结构和绝缘系统按耐热等级进行分类。表2—1是我国绝缘材料标准规定的绝缘耐热分级和极限温度。
(2)绝缘检测和绝缘试验
1)绝缘电阻试验
绝缘电阻是衡量绝缘性能优劣的最基本的指标。在绝缘结构的制造和使用中,经常需要测定其绝缘电阻。通过测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判定某些电气设备的绝缘好坏,判断某些电气设备如电机、变压器的绝缘情况等。以防因绝缘电阻降低或损坏而造成漏电、短路、电击等电气事故。
2)绝缘电阻的测量
绝缘材料的电阻通常用兆欧表(摇表)测量。这里仅就应用兆欧表测量绝缘材料的电阻进行介绍。
兆欧表主要由作为电源的手摇发电机(或其他直流电源)和作为测量机构的磁电式比率计(双动线圈比率计)组成。测量时实际上是给被测物加上直流电压,测量其通过的泄漏电流。在表的盘面上读到的是经过换算的绝缘电阻值。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全国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全国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全国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鄂尔多斯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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