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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福州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发布时间:2023/3/25 9:08:27 更新时间:2023/3/25 18: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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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课程介绍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教学特色:
讲、练、测、评、训;基础直播、教材讲解、老师指导、考前集训、基础巩固、考前突破。
将平面文字转变为3D影像,加入故事元素和交互式体验。各种设施的实物展示,真人现场操作演练讲解。
采用线下面授和线上直播相结合模式,实行标准化教学服务管理,将“录播+直播+面授”融合教学。

特色优势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易考点:焊接作业中的主要危害
焊接作业中的主要危害:
焊接作业的主要职业危害有粉尘、有毒气体、电弧光辐射、高频电磁场、高温等,其中以电焊烟尘、有毒气体、电弧光辐射最为常见,危害也最广泛。
1、电焊烟尘,是金属及非金属物质在过热条件下产生的高温蒸气。烟尘颗粒小,极易吸入肺中。长期吸入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电焊工尘肺,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热等并发症。
2、有毒气体,在焊接电弧所产生的高温和强紫外线作用下,焊接电弧周围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如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氟化氢等。
(1)臭氧:是一种无色、有特殊剌激性气味有害气体。它对呼吸道粘膜及肺有强烈的剌激作用。手工电弧焊产生的臭氧一般低于全国的卫生标准,但通风条件不好的条件下进行氩弧焊时,浓度相当高,长期吸入低浓度臭氧,可引发支气管炎、肺气肿、肺硬化等疾病。
(2)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剌激性气体,主要来源于二氧化碳气体在电弧高温作用下分解产生的。所以,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作业时,一氧化碳浓度。它极易与人体中的血红蛋白相结合,而且极难分离,大量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会使人体输送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造成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
(3)氮氧化物:有剌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主要是二氧化氮,它为红褐色气体,有特殊臭味。当被人吸入后,会进入肺中与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亚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剌激与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
(4)氟化气:无色的腐蚀性气体,毒性剧烈。可由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可引起支气管炎和肺炎,同时能对全身产生毒性作用。
3、电弧光辐射,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其中紫外线主要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红斑症。眼部长期接触红外线照射,会造成红外线白内障。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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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全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全国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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