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地址在哪里,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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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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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学习资料
-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燃气锅炉运行操作时注意事项
燃气锅炉运行操作时注意事项:
(1)为防止燃气爆炸事故,燃气锅炉不仅在启动前需对锅炉炉膛及烟气通道进行吹扫,而且还需对燃气供气管道进行吹扫。对燃气供气管道吹扫介质一般采用惰性气体(如氮气、二氧化碳等),而对锅炉炉膛及烟道的吹扫则用一定流量、流速的空气作为吹扫介质。
(2)对于燃气锅炉来说,一次未点着火,则就必须对炉膛烟道再进行吹扫后,方可进行第二次点火。
(3)在燃气锅炉燃烧调整过程中,为确保燃烧质量,必须对排烟成分进行检测,以确定过剩空气系数和不完全燃烧情况。一般来说,燃气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低于100ppm,且在高负荷运行时,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1~1.2;在低负荷条件下,过剩空气系数不应超过1.3.
(4)在锅炉尾部没有采取防腐或凝结水收集等措施的情况下,燃气锅炉应尽量避免在低负荷或低参数情况下长期运行。
(5)对于燃用液态气的燃气锅炉,应特别注意锅炉房的通风条件。因为液态气的重度比空气大,万一发生泄漏极易引起液态气在地面上凝结和扩散,造成恶性爆炸事故。
(6)司炉人员应时刻注意气体阀门的开关情况。气体管路不可漏气,若有异常情况,如锅炉房内有异常气味,不可开启燃烧器,应及时检查通风情况,排除气味,检查阀门,正常后才可投入运行。
(7)气体压力不可过高和过低,应在设定的范围内运行,具体参数由锅炉生产厂家提供。当锅炉运行一段时间,发现气体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及时与煤气公司联系,供气压力是否有变化。燃烧器运行一段时间,应及时检查管路中过滤器是否清洁,如气压下降很多,有可能是气体杂质过多,过滤器被堵塞,应拆下清洗,必要时更换滤芯。
(8)在停运一段时间或检查管路后,在重新投入运行时,应打开放空阀,放气一段时间,放气时间应根据管路长短及气体种类来确定。若锅炉停用时间较长,则应切断煤气供应总阀,关闭放空阀。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
(一)立法必要性
1.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国进一步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准则。各级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职责。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加以规范。
2.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和要求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界定了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由于一些地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能不到位,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较低,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必要的规范,致使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因此,急需制定《行政处罚办法》,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有章可循。
3.制定《行政处罚办法》,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需要。虽然《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界定,但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不尽相同,存在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的突出问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难以正确地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监管执法的力度。因此,有必要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作出概括的、规范的规定,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二)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可见,《行政处罚办法》确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定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规程。
鉴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对某些特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所以《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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