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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景德镇哪家安全工程师培训班专业

发布时间:2022/11/28 8:30:00 更新时间:2022/11/28 9:16:11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坚持给学员提供用心的教学服务和考试辅导,从师资、课程设置、服务体系、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有力的教学团队、成熟的教育培训产业运营团队、执行力为核心,依托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标准化流程,多维赋能线上和线下分校,做一家受人尊重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课程介绍
报名条件: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学习科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镉急救处理及危害预防措施
镉急救处理及危害预防措施:
急性镉(cadmium,Cd)中毒系全身性危重症,主要以化学性肺炎、肺水肿或消化道损害为临床表现。职业性急性镉中毒较少见。
「致病原因」
1.吸入性中毒:镀镉或镉高温处理过程中可产生镉烟尘。短期内吸入高浓度的镉烟尘可引起急性中毒,多见于冶炼、电镀、焊接、镍-镉电池制造、颜料或塑料加工、半导体元件的生产。
2.口服性中毒:镀镉器皿遇酸性食物或饮料可溶出镉,饮用镀镉器皿内调制、贮存的酸性食物或饮料可导致急性中毒,口服硫酸镉30mg即可致死。
镉经呼吸道吸入的毒性比口服毒性大60倍。
「急救处理」
1.立即脱离染毒环境,给予吸氧,安静卧床休息,吸入量大无症状至少观察24h.
2.急性中毒发生后要斟酌病情,慎重应用依地酸二钠钙或二巯基丙磺酸钠排镉。开始剂量宜小,可采用常规剂量的一半左右,以免发生或加重肾脏损害(参见急性铅中毒和急性汞中毒。)
3.注意防治肺水肿。早期可给予短程、大剂量糖皮质激素治疗(参见急性肺水肿)。
4.口服中毒者应及早洗胃或催吐以及导泻(参见急性汞中毒)。
「预防」
1.实行密闭流程操作,加强车间通风、排气,降低环境空气中的镉浓度。
2.注意个人防护,操作时戴防毒口罩。
3.禁用镀镉器皿存放酸性食物和饮料。
4.凡有呼吸系统和肾脏病变者不宜从事镉作业。
「预后及劳动能力鉴定」
痊愈后一般不留后遗症,少数严重中毒患者可因支气管周围纤维化而导致肺功能减退。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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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三项内容。

(二)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全国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全国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全国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景德镇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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