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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莱芜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家好

发布时间:2022/12/8 11:54:20 更新时间:2022/12/8 16: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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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莱芜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家好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了解,莱芜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哪家好? ?快点告诉我,急!
  时间:2022/12/8 11:54:20  更新时间: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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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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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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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的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模块包含大量测试题,凭借大数据智能记录答题轨迹,收集错题,检索知识点,依据学员做题记录自动生成测评报告。
移动课堂APP
“直播课”和“精品课”高清播放,采用“直播+回放”的双重模式方便学员在线和离线学习;由专业教研老师提供24小时在线答疑服务;采用“智能题库”,提供测评习题和效果反馈。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特色优势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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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培训特色:
1、实用的复习资料,每次考试都能找到原题;
2、有效的复习方法;
3、专业+服务,成就学员的信赖口碑。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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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全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是党和全国各级人民全国的根本宗旨。全国所有的安全生产立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都要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

展观,围绕着执政为民这一根本宗旨,围绕着基本人权的保护这个基本点而制定。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为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的,它是工人阶级乃至全国意志的反映,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所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系,紧密围绕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基本人权保护而进行。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就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所反映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安全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
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鉴于事故调查工作情况复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事故调查的主体另有规定,因此《条例》除了对事故调查作出一般规定之外,还作出了下列特别规定:
(1)提级调查。对于一些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全国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由下级人民全国负责调查的事故。《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提级调查的规定,没有限制上级人民全国的层级,在实践中可能是上一级全国,但也不限于上一级人民全国,还可能提到上两级人民全国乃至国务院直接组织调查。
(2)升级调查。有些事故发生时根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了相应事故等级并由有关人民全国组织调查,但经过一定时间后事故情况有所变化而构成了上一级事故,这就需要按照提升后的事故等级另行组织调查。譬如,在一定期限内出现了伤亡人员或者重伤(急性工业中毒)者医治无效死亡而导致伤亡人数增加的情况。所以,《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由上级人民全国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全国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有些事故特别是流动作业事故(如交通运输事故)的发生地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需要确定事故调查主体。对于异地发生事故的调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全国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全国应当派员参加。也就是说,两地有关人民全国负有共同调查跨行政区域事故的职责,双方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参加事故调查。
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的一般规定,全国和省、设区的市、县四级人民全国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
此外,全国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直接对组织事故调查的主体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由法定全国部门直接组织一些特殊事故的调查。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有关人民全国是事故调查的一般主体,法律授权部门是事故调查主体中的特殊主体。所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在明确特别重大事故全国调查权的前提下,允许由特别法授权的全国部门直接组织特殊事故的调查。目前,对法律授权部门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也要依靠有关地方人民全国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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