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防行业培训/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培训 >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 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头条 > 廊坊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头条 (推荐分站:廊坊培训网 | 廊坊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头条】廊坊安全工程师培训学习考试科目

发布时间:2023/3/26 9:40:41 更新时间:2023/3/26 9:45:3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多领域的教育培训平台,目前业务有,建工、消防、安全、医卫、财经、教资等,秉承让人人享有优质教育的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课程介绍
教学特色:
讲、练、测、评、训;基础直播、教材讲解、老师指导、考前集训、基础巩固、考前突破。
将平面文字转变为3D影像,加入故事元素和交互式体验。各种设施的实物展示,真人现场操作演练讲解。
采用线下面授和线上直播相结合模式,实行标准化教学服务管理,将“录播+直播+面授”融合教学。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培训班优势:
1、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
2、学员专属APP题库练习;
3、专职老师24小时内答疑;。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预防开关设备机械损伤的措施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预防开关设备机械损伤的措施,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答疑精选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相关推荐: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知识点精选汇总

预防开关设备机械损伤的措施:

(1)对于有托架的7.2~12kV电压等级少油断路器,安装时其支持绝缘子应与托架保持垂直并固定牢靠,上下端连接引线的连接不应受过大应力,导电杆与静触头应在一个垂直线上。若发现绝缘子有损伤应及时更换,并检查原因。

(2)各种瓷件的连接和紧固应对称均匀用力,防止用力过猛损伤瓷件。

(3)检修时应对开关设备的各连接拐臂、联板、轴、销进行检查,如发现弯曲、变形或断裂,应找出原因,更换零件并采取预防措施。

(4)调整开关设备时应用慢分、慢合检查有无卡涩,各种弹簧和缓冲装置应调整和使用在其允许的拉伸或压缩限度内,并定期检查有无变形或损坏。

(5)各种断路器的油缓冲器应调整适当。在调试时,应特别注意检查油缓冲器的缓冲行程和合闸触头弹跳及分闸反弹情况,以验证缓冲器性能是否良好,防止由于缓冲器失效造成拐臂和传动机构损坏。禁止在缓冲器无油状态下进行快速操作。低温地区使用的油缓冲器应采用适合低温环境条件的缓冲油。

(6)为防止运行中的断路器绝缘拉杆断裂事故的发生,除应定期对分合闸缓冲器检查,防止由于缓冲器的性能不良而使绝缘拉杆在传动过程中受冲击外,还应加强监视分合闸指示器与绝缘拉杆相连的运动部件相对位置有无变化,并定期做断路器机械特性试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对于“螺旋式”连接结构的绝缘拉杆应进行改造。

(7)均压电容器安装时,防止因“别劲”引起漏油,发现漏油应予处理或更换。

(8)开关设备基础不应塌陷、变位。支架设计应牢固可靠,不可采用悬臂梁结构。

(9)为防止机械固定连接部分操作松动,建议采用厌氧胶防松。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全国规章等下位法。全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全国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全国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全国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全国规章。

地方全国规章:地方全国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廊坊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廊坊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