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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漯河有那些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3/11/15 9:01:03 更新时间:2023/11/15 9:01:03
责任编辑:
漯河优路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师资力量
曹老师
采用方便学员学习和记忆的实用性教学法,大胆突破传统教学形式,深受学员喜爱。
陈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对安全工程师考试有深入研究,深谙得分技巧。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私人管家式伴学贴心备考。
基础导学课
剖析考试情况,
梳理教材重点,
构建知识框架。
培训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1.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危险物品的审批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做出了规定,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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