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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潜江安全工程师专业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11/28 8:21:38 更新时间:2022/11/28 10:17:0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我们坚持给学员提供用心的教学服务和考试辅导,从师资、课程设置、服务体系、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有力的教学团队、成熟的教育培训产业运营团队、执行力为核心,依托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标准化流程,多维赋能线上和线下分校,做一家受人尊重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课程介绍
教学特色:
讲、练、测、评、训;基础直播、教材讲解、老师指导、考前集训、基础巩固、考前突破。
将平面文字转变为3D影像,加入故事元素和交互式体验。各种设施的实物展示,真人现场操作演练讲解。
采用线下面授和线上直播相结合模式,实行标准化教学服务管理,将“录播+直播+面授”融合教学。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特色优势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丰富的教学特色:
1.课程模块系统科学
讲、练、串、点、测、评,课程体系,科学系统,适合不同阶段考生,针对性解决需求。
2.学习方式自由切换
网络+直播+面授,自由选择上课方式,支持电脑手机,足不出户,享受高质量教学与服务。
3.专业教研实时答疑
课前上课提醒,课中当场解决不懂的知识,考后答疑解惑,真正消化吸收知识,为我所用。
4.配套服务无缝对接
专属社群分享资料,智能题库畅享刷题,班主任1V1追踪学习,协助报考和考试提醒服务。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具有补偿性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从根本上说,它是由全国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惩罚性。
2.权利主体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和责任主体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险补偿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基于这种理论,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5.补偿风险的承担
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风险的承担者本应是企业或者业主,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确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因此不需要企业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只要企业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易考点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易考点,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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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的权利

1、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依法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潜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潜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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