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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钦州专业的安全工程师培训中心推荐

发布时间:2023/2/5 9:19:41 更新时间:2023/2/8 11:20:5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坚持给学员提供用心的教学服务和考试辅导,从师资、课程设置、服务体系、信息资料等各个方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有力的教学团队、成熟的教育培训产业运营团队、执行力为核心,依托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和标准化流程,多维赋能线上和线下分校,做一家受人尊重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课程介绍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培训特色:
1、实用的复习资料,每次考试都能找到原题;
2、有效的复习方法;
3、专业+服务,成就学员的信赖口碑。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扑救电气火灾的安全注意事项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扑救电气火灾的安全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扑救电气火灾的安全注意事项:

由于电气火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灭火扑救角度考虑:一要保证扑救人员的安全;二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方法扑救,使全国和人民财产少受损失。

电气火灾事故与一般火灾事故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火灾时电气设备带电,若是不注意,扑救人员可能会触电;二是有的电气设备内部充有大量的油。

因此在扑救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采取断电措施,防止扑救人员触电。在火灾发生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应尽可能通知电力企业切断着火地段电源。在现场切断电源时,应就近将电源开关拉开,或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线路。选择断电位置要适当,不要影响灭火工作的进行。不懂电气知识的人员一般不要去切断电源。

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则要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损失。但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具,使用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水溶液或泡沫灭火器材。

(2)如使用水枪灭火,扑救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和戴绝缘手套,防止水柱漏电使人体触电。灭火宜使用喷雾水枪,其泄漏电流小,对扑救人员比较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

(3)使用水枪灭火时,喷头与带电体之间距离:110千伏要大于3米,220千伏要大于5米。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10千伏要大于0.4米,35千伏要大于0.6米。

(4)架空线路着火,在空中进行灭火时,带电导线断落接地,应立即划定警戒区,所有人员距接地处8米以外,防止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初中级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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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全国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全国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全国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钦州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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