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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商洛哪里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周末班招生

发布时间:2023/10/20 16:22:55 更新时间:2023/10/20 16:22:55
责任编辑:商洛优路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作为在职教育培训领域的“探路人”,优路教育更是勇立职教改革“潮头”,积极探索更好的教学模式,为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优路教育是一个为在职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囊括工程类、教师类、财经类、医卫类等多个方面。2005年成立至今,优路教育已然在职业教育培训领域深耕13载。

师资力量
韩老师
教学内容理论结合实际,提高课堂趣味性,善于归纳总结帮助学员在短时间掌握必考内容。
曹老师
采用方便学员学习和记忆的实用性教学法,大胆突破传统教学形式,深受学员喜爱。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章节习题课
按章节练习,
一点一题巩固,
扎实所学内容。
定制学习方案
根据学员学习基础与学习时间量身定制专属学习方案效率备考。

培训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压力容器事故特点和应急措施
压力容器事故特点和应急措施:
(1)压力容器事故特点
1)压力容器在运行中由于超压、过热,或腐蚀、磨损,而使受压元件难以承受,发生爆炸、撕裂等事故。
2)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不但事故设备被毁,而且还波及周围的设备、建筑和人群。其爆炸所直接产生的碎片能飞出数百米远,并能产生巨大的冲击波,其破坏力与杀伤力极大。
3)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撕裂等重大事故后,有毒物质的大量外溢会造成人畜中毒的恶性事故;而可燃性物质的大量泄漏,还会引起重大火灾和二次爆炸事故,后果也十分严重。
(2)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原因
1)结构不合理、材质不符合要求、焊接质量不好、受压元件强度不够以及其他设计制造方面的原因。
2)安装不符合技术要求,安全附件规格不对、质量不好,以及其他安装、改造或修理方面的原因。
3)在运行中超压、超负荷、超温,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超过检验期限褴有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不懂技术,以及其他运行管理不善方面的原因。
(3)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
1)压力容器发生超压超温时要马上切断进汽阀门;对于反应容器停止进料;对于无毒非易燃介质,要打开放空管排汽;对于有毒易燃易爆介质要打开放空管,将介质通过接管排至安全地点。
2)如果属超温引起的超压,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要通过水喷淋冷却以降温。
3)压力容器发生泄漏时,要马上切断进汽阀门及泄漏处前端阀门。
4)压力容器本体泄漏或道阀门泄漏时,要根据容器、介质不同使用专用堵漏技术和堵漏工具进行堵漏。
5)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时,要对周边明火进行控制,切断电源,严禁一切用电设备运行防止静电产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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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 (2023/10/2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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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用书》为"全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编写,由《全国大百科 (2023/10/20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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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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