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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安全工程师报名考试培训

发布时间:2022/11/30 6:17:32 更新时间:2022/11/30 10:54:39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课程介绍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丰富的教学特色:
1.课程模块系统科学
讲、练、串、点、测、评,课程体系,科学系统,适合不同阶段考生,针对性解决需求。
2.学习方式自由切换
网络+直播+面授,自由选择上课方式,支持电脑手机,足不出户,享受高质量教学与服务。
3.专业教研实时答疑
课前上课提醒,课中当场解决不懂的知识,考后答疑解惑,真正消化吸收知识,为我所用。
4.配套服务无缝对接
专属社群分享资料,智能题库畅享刷题,班主任1V1追踪学习,协助报考和考试提醒服务。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电气装置安全技术

【摘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电气装置安全技术,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电气装置安全技术:

在不接地的10kV系统中,变压器的接地一般是其低压绕组中性点、外壳及阀型避雷器三者共用的接地。

居住建筑物内安装的油浸式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得超过400kVA;

室外不超过315kVA者,可柱上安装,315kVA以上的应台上安装;柱上变压器底部距地面≥2.5m,裸导线距地面≥3.5m;变压器台高≥0.5m,围栏高度≥1.7m,变压器外壳距围栏≥1m,变压器操作面距围栏≥2m。

运行中的变压器高压侧电压偏差不得超过±5%,低压侧不平衡电流不得超过25%,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配电柜(箱)

落地柜箱地面应高出地面50-100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一般为1.2-1.5m,柜前方0.8-1.2m范围无障碍物。

用电设备和低压电器

包括:固体异物进入壳内设备的防护、人体触及危险部件的防护、水进入内部的防护。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安全使用条件:

1、II类、III类设备没有保护接地、接零要求;I类设备必须接地或接零。设备的保护线应接保护干线;

2、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地线不应单独敷设,采用带保护芯线的橡皮套软线作为电源线;

3、移动式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用的接零(地)插孔和插头;

4、一般场所,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采用Ⅱ类设备;若用I类工具,则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

在潮湿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设备。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狭窄的特别危险场所,应使用Ⅲ类设备。若使用Ⅱ类设备,则必须装设动作电流≯15mA、动作时间≯0.1S的漏电保护器。

5、使用I类设备应配用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安全用具。

7、绝缘电阻合格,带电部分与可触及导体之间的绝缘电阻I类不低于2MΩ,Ⅱ类不低于7MΩ。

电焊设备的安全要求:

弧焊机的电源线上应装设隔离电器、主开关和短路保护电器;一次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二次0.5MΩ。

*低压保护电器

熔断器和热继电器属于最常见的低压保护电器;熔断器熔体的热容量很小,动作很快,宜于作短路保护元件,也可作过载保护元件;热继电器的热容量较大,动作不快,只用于过载保护。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摘要】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复习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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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全国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全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全国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全国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全国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消防法》均由相关规定。
5、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预案中规定:。

十堰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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