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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松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培训是什么时间 我的同学都报名了啊

发布时间:2024/5/16 19:53:38 更新时间:2024/5/16 1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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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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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和企业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督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现代火灾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1、高层建筑不断涌现,火灾发生时,逃生和扑救都较为困难。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不断地快速发展,我区的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并呈快速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区消防部队除南宁、柳州和桂林等几个支队装备了一定数量的登高车外,其它各地也只有少数部队配备极少量的消防登高车。这远远不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发展的需要。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由于其内部的电梯、楼梯、电缆、管道等竖井,中央空调送风孔、垃圾孔等的“烟囱”效应,极易形成“立体型”燃烧。在火灾自救中又常因水压不足、登高设备不够而失去救火救生的最佳时机,给火灾的扑救行动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公共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骤增,装修日趋豪华,结构复杂,火灾发生时逃生难。公共场所在装修过程中,大量使用易燃材料及塑料板、聚氯乙烯等新型高分子材料,公共场所人员众多,高度集中,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及火灾扑救十分困难,而且燃烧产生的有毒烟气往往会造成人员大量的窒息、中毒死亡。
3、化工场所装置故障、违章操作、危险品泄漏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屡屡发生。如1998年3月5日,西安市发生液化石油气储罐泄漏爆炸事故,7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11名消防官兵英勇负伤,同时造成职工20名职工负伤,火灾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物资损失;2005年5月17日乌鲁木齐红雁池二电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5 人死亡,1 人重伤;2005年11月13日全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重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数十人受伤。化工场所中的化学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火灾发生后破坏力大,杀伤性强,而且,伴随有大量的毒害性、刺激性和腐蚀性气体,同样存在着很大的威胁性。除此之外,地下工程、大型仓库等场所也是当前火灾发展的趋势,这类火灾都具有多样性、多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扑救火灾的难度大,危险性大。因此,消防官兵在灭火救援作战中必须注重自身的安全防护,切实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尽量减少和避免在灭火作战中造成的人员伤亡。

松原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相关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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