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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遂宁比较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2024/4/8 16:50:00 更新时间:2024/4/8 16:50:00
责任编辑:遂宁优路教育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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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力量
陈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对安全工程师考试有深入研究,深谙得分技巧。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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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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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班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实时跟进、督促学习进度评估学习效果。
考前点题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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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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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全国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的实施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因此在目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它的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采用最多的法律责任形式,它是全国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

具体地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一)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指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就是本法主要的行政执法主体。除了法律特别规定之外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决定。这是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和执法手段的需要。

(二)县级以上人民全国

《安全生产法》针对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行业标准,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全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予以关闭。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全国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全国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全国。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全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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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按矿山、危化、建筑施工、交通、电力、通用几个专业注册的,所以建议将安全生产技术这一门 (2024/4/8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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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 (2024/4/8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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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 (2024/4/8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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