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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通化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哪个培训班好

发布时间:2023/3/18 10:34:31 更新时间:2023/3/18 10:40:2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课程介绍
注册安全工程师答题技巧:
看清题目要求
答题之前要看清楚题目要求再答题,如果单项选择题题干要求选择一个答案,一般这种的试题中,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
运用猜测法
如果答题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不知道答案是什么,这时也不要放弃,可以把错误的选项排除掉,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这样猜测答案正确的可能性比较大。
运用比较法
考生也可以运用比较法,直接把各项选择答案选择做个比较,并分析选项之间的不同,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所在关键点。
运用排除法
在答题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可以先排除明显是错误答案。对于单项选择题,正确的选择答案几乎来自于指定教材,尽可能排除一些错误选择项。
智能题库
题库的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模块包含大量测试题,凭借大数据智能记录答题轨迹,收集错题,检索知识点,依据学员做题记录自动生成测评报告。
移动课堂APP
“直播课”和“精品课”高清播放,采用“直播+回放”的双重模式方便学员在线和离线学习;由专业教研老师提供24小时在线答疑服务;采用“智能题库”,提供测评习题和效果反馈。

特色优势
以新大纲、新教材为标杆逐章逐节梳理考试考点;
根据近三年考试分值分布情况,梳理考试必学目标内容;
题点结合强化记忆,全面夯实学员基础。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扑救醇类火灾的方法
扑救醇类火灾的方法:
1.醇类火灾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扑救。甲醇(CH3OH),属无色澄清易挥发液体,能溶于水,凝固点-97.8℃,沸点64.8℃,闪点11.11℃,自燃点385℃,爆炸极限6.7%~36%,燃烧热值715.5kJ/mol,爆炸压力72.6N/c┫.甲醇,主要用于制甲醛、香精、医药、燃料、火药、防冻剂。
醇类物质,属于水溶性可燃物质,由于它们的分子极性较强,能大量吸收泡沫中的水分,使泡沫很快被破坏而失去作用,所以不能用蛋白泡沫和“轻水”泡沫来扑救醇类火灾。而抗溶性泡沫添加了抗溶物质,如“锌皂型”泡沫,由于金属皂增加了泡沫的耐液性,能抵抗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破坏;凝胶型抗溶型泡沫,其混合液在形成泡沫时产生既不溶于水又不溶于极性溶液的胶状膜,泡沫稳定性和耐液体性较好等,能较好地覆盖于极性溶液的液面,达到灭火的效果。
2.注水稀释后用普通泡沫扑救。抗溶性泡沫主要用于扑救甲醇、乙醇、丙酮、醋酸乙脂等一般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也可扑救一般油类火灾和固体火灾,但因灭火成本高,一般不予采用。但是,多数消防队一般不备抗溶性泡沫,这种情况下,可冷却罐壁,使其稳定燃烧,待醇类液体数量相对减少后,大量向罐内注水稀释,在燃烧强度明显降低时,再向罐内喷射泡沫,方能将火灭掉。需要注意的是,向罐内灌注泡沫前,要加大罐壁冷却强度,使罐壁温度逐渐下降;灌注泡沫时间要打破5min灭火理论,要相对延长(10min~15min即可);灭火停喷泡沫后,仍要继续冷却罐壁降温0.5h~1h,这样灭火不易复燃。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原则要求:
事故报告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对于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顺利开展事故调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做出了严格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如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全国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全国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全国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事故报告责任,下列人员和单位负有报告事故的责任: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五)有关地方人民全国。
事故单位负责人既有向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任,又有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即事故报告是两条线,实行双报告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既有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责任,又有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全国的责任。

通化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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