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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武汉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辅导班电话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7/20 14:44:47 更新时间:2022/7/23 12:52:0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我们是一个专业的多领域的教育培训平台,目前业务有,建工、消防、安全、医卫、财经、教资等,秉承让人人享有优质教育的理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了解注安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技术基础、实务案例四科目重难点,以点带题精细化学习专职助教服务答疑、学习方案制定。
将公共课、实务案例题、实操题等整合成重要模块,多阶段学习突破,消化巩固。
根据教材进行知识点讲解,并配合章节练习,让学员掌握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
质量的习题练习,透彻的习题解析,巩固基础知识点,对主要知识点进一步加强。把握方向。
考试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特色优势
教学优势:
1.结合历年题,科学划分考前四大阶段,阶梯式逐层学习,稳步进阶。
2.根据教学内容,一课一辅,相辅相成,助力学员各个学习阶段,节省学员做笔记时间。
3.在线虚拟教室,大数据式教学,学习氛围好,激发学习热情。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全国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法律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已不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其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因此,《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各级人民全国都有专设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1998年以后,国务院撤销了这些专业部门,地方人民全国也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变化较大且不统一。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全国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新一轮的考试复习开始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模拟试题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

《民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全国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民爆条例》规定,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全国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武汉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武汉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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