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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襄阳比较好安全工程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11/26 9:00:40 更新时间:2022/11/26 10:00:44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课程介绍
课程内容:
了解注安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技术基础、实务案例四科目重难点,以点带题精细化学习专职助教服务答疑、学习方案制定。
将公共课、实务案例题、实操题等整合成重要模块,多阶段学习突破,消化巩固。
根据教材进行知识点讲解,并配合章节练习,让学员掌握教材中的重要知识点。
质量的习题练习,透彻的习题解析,巩固基础知识点,对主要知识点进一步加强。把握方向。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丰富的教学特色:
1.课程模块系统科学
讲、练、串、点、测、评,课程体系,科学系统,适合不同阶段考生,针对性解决需求。
2.学习方式自由切换
网络+直播+面授,自由选择上课方式,支持电脑手机,足不出户,享受高质量教学与服务。
3.专业教研实时答疑
课前上课提醒,课中当场解决不懂的知识,考后答疑解惑,真正消化吸收知识,为我所用。
4.配套服务无缝对接
专属社群分享资料,智能题库畅享刷题,班主任1V1追踪学习,协助报考和考试提醒服务。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种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能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具体、简单、针对性强。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建设施工遍及各行各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分别作出了规定。
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全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全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全国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襄阳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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