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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安全工程师培训学习考试科目

发布时间:2023/2/22 14:33:01 更新时间:2023/2/22 17:58:3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铂金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课程介绍
注册安全工程师答题技巧:
看清题目要求
答题之前要看清楚题目要求再答题,如果单项选择题题干要求选择一个答案,一般这种的试题中,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
运用猜测法
如果答题过程中遇到了一个不知道答案是什么,这时也不要放弃,可以把错误的选项排除掉,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这样猜测答案正确的可能性比较大。
运用比较法
考生也可以运用比较法,直接把各项选择答案选择做个比较,并分析选项之间的不同,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所在关键点。
运用排除法
在答题的过程中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可以先排除明显是错误答案。对于单项选择题,正确的选择答案几乎来自于指定教材,尽可能排除一些错误选择项。
课程特色:
1、精讲、点题,从体到面,从面到点,层层突破。
2、解构考纲,剖析教材,精研真题,配套实战,考前信息,有讲有练,由浅入深,锁定考试考点。
3、亲临课堂,高清在线课程,学员可以打包下载,学习加的方便。
4、循环开课的模式,多点教学,分校大家可以随便选择。
5、课上全程教学,课下配套高清。

特色优势
答题时间规划:
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四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能够做完试题,切忌出现交卷时间到,而试题尚未做完的情况。
2、即使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规定时间内提前做完了四个试题,也不要忙于交卷,应该反复检查。
3、在时间掌握上要适度。
4、不要过于平均地分配答题时间,在回答主观试题时,要多分配一些时间。
课程设置:
基础导学
熟悉考试范围及内容,系统规划备考。
考点讲解
分析教材知识,打下牢固基础。
章节习题
点题结合,理解记忆知识,巩固基础。
考前串讲
二次巩固考点,掌握要点,提高自身学习。
考前点题
圈划要点,考前找准复习方向。
考前集训
面授集训,专项突破,锁定关键。

学习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压力容器安全阀密封性能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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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阀密封性能使用要求:

按规程要求: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装1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pt应大于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pw,即pz≤p,pt>pw。

实际生产使用过程中,对于已经选定的合格安全阀的最小比压pmin一定,那么压力容器安全阀在非开启的工作状态下保证密封可靠的条件是:

(1)如果设计压力p确定,在容器上安装的安全阀开启压力pz等于设计压力p时,则容器选择的工作压力pw不得大于设计压力p-pmin。即工作压力必须小于设计压力(pw
(2)如果按生产工艺要求规定了容器的工作压力pw,则容器设计时应该考虑设计压力p大于等于pw+pmin。而不是仅仅考虑满足工作压力的要求(p≥pw)。

(3)如果按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要求规定了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则容器的工作压力pw不应大于pz-pmin。

另一方面,如果基于设计、生产和安全考虑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工作压力pw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都已经确定,那么确保工作中安全阀保证密封的条件是安全阀最小比压pmin应小于pz-pw。这是工业使用对安全阀产品超出标准部分的要求。

事实上,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压力容器工作压力pw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pz之差小于0.03MPa或10%pz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统计某石化公司炼油厂1年中检定的1483台安全阀中,出现这种情况的安全阀为32台,占总数的2.16%。这些安全阀在校验过程中安全阀密封试验压力pt可以达到GB/T12242-89安全阀性能试验方法规定的要求,但由于产品的先天条件决定其难以达到安全阀密封试验压力pt大于工作压力pw的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仅仅按产品的标准要求校验试验,那么这种校验试验并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要。因此在用安全阀定期校验进行的密封试验应该是工作压力下的试验。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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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全国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全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益阳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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