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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枣庄安全工程师专业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11/25 8:21:48 更新时间:2022/11/25 15:17:07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我们的课程根据历年考试大纲,精准把握考点,多种班型设置,学员灵活选择性强,网络班和面授班都有,专业的教师授课,给你特色的教学方式!

课程介绍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科目特点:
1.考试时选择题主要考察教材中关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一些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学习时要注意到《法规》课程的知识点,在课程中应用扩展,以及巩固提高。
2.案例分析则需结合建筑行业专业知识和《生产管理》科目内容来做综合的分析用以答题,因此既需要掌握建筑实务教材上相关内容,还需要结合管理科目的知识来综合分析答题。
以新大纲、新教材为标杆逐章逐节梳理考试考点;
根据近三年考试分值分布情况,梳理考试必学目标内容;
题点结合强化记忆,全面夯实学员基础。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井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井架搭拆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1、井架搭设高度和起重必须有严格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
2、井架的底座必须安置在坚硬地基上,埋深不得少于1米,如立在地面上,必须使用轧桩轧牢。底座轧桩不得少于8恨,轧桩用75x75毫米角钢,打入地下深度为1.2米,轧桩上部必须与井架底盘连接牢固。
3、高度为10~15米的井架应设缆凤绳一组(4~8根);每增高之以10米加设一组。缆风绳上端要用吊耳和卸甲连接,并用3只以上的钢丝绳夹头紧固。缆凤绳必须采用钢丝绳。
4、井架采用附墙者应用钢性支撑与建筑物牢固连接,吊点必须经过计算。井架附墙杆不得附着在脚手架上。
5、井架搭至11米高度必须设临时缆风,待固定缆风或附墙支撑设置后,方可拆除。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应为45-60度,与地锚或桩头必须牢固连接。地锚、桩头要安全可靠,桩头后须有拖桩。如使用木桩,木桩直径不得小于15厘米,埋深不少于1.5米。禁止将缆凤绳栓在树木、电杆上。
6、缆风绳不准在高压线上方通过,与高压架空线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7、井架的立柱应垂直稳定,其垂直偏差应不超过高度的千分之一,接头应相互错开,同一平面上的接头不应超过2个。井架导向滑轮与卷扬机绳筒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15倍,无槽光筒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
8、井架运输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搁置点必须牢靠,通道两边必须装设防护栏杆,并装有安全门或安全栅栏。
9、井架吊篮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停层装置,防坠装置、冲顶限位器和安全门,吊篮两侧装有安全挡板或网片,高度不得低于1米,防止手推车等物件滑落。吊篮的焊接必须符合规范。
10、井架底层周围及通道口,必须装设安全防护栅,井架高度超过30米,须搭设双层安全棚,如无法设置隔离棚,则井架四周必须挂安全网,安全网应三面包满。
12、井架必须装设可靠的避雷和接地装置、卷扬机应单独接地并装设防雨罩。
13、卷扬机应采用点动开关。
14、并架吊篮与每层楼面必须有醒目的信号装置或标志。
15、装设起重把杆的井架,底部应有3~4吨的压重物,把杆底座要高出建筑物,把杆顶部不得高于井架;起重把杆与井架的夹角应在45~70度之间,并设保险钢丝绳。起重钢丝绳应装设限位装置。把杆不得碰到缆凤绳。
16、井架吊篮内严禁乘人。
17、井架进行保养维修工作时,必须停止使用。
18、并架的平撑、斜撑、缆凤绳等严禁随意拆除。
19、拆除井架,应先设置临时缆风。遇设有两层缆风绳的井架,应对下层缆风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顶层缆风绳。
20、搭拆井架要设警戒区,并指定专人负责,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带。
21、井架安全装置应由定点厂家制作安装。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基础》考点: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1.具有补偿性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从根本上说,它是由全国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惩罚性。
2.权利主体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只有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和责任主体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险补偿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基于这种理论,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5.补偿风险的承担
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风险的承担者本应是企业或者业主,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确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因此不需要企业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只要企业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枣庄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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