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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张家口报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哪个培训班好

发布时间:2023/3/18 10:44:31 更新时间:2023/3/18 10:50:13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安全工程师培训课程的机构。多维学习方法和自主开发的多媒体学习模式,让您高效地学习安全工程师。我们也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加快安全工程师的学习,取得学习成果。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课程介绍
开设班型:
预热班
行业入门前辅导课,为以后的课程打好基础,加强基础知识学习。
冲刺班
根据历年的出题策略把各章知识点串起来进行讲解,侧重于考点知识的掌握。
模拟考试班
检测对考试知识点的掌握,让您分析自己的不足。
考前强化班
对本年度考试进行拼搏,让您轻松的应对考试。
开启安工学习新模式:
课程模式
整合录播、直播、面授特色优势,形成融合式教学。智能题库融入教学全程,及时优化调整。
学习模式
借助智能题库学员大数据分析,智能化生成阶段性教学计划和学员个性化备考方案。
服务支撑
专属班主任与教研机制,解决学员学习困难;借助智能题库跟进学习进度,分析学习效果,调整教学计划。
智能机制
课程设置、题库训练、学员学习、服务支撑智能化融合,形成以学员为中心,学习计划不断推进优化的智能学习链。

特色优势
答题时间规划:
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四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应当能够做完试题,切忌出现交卷时间到,而试题尚未做完的情况。
2、即使在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规定时间内提前做完了四个试题,也不要忙于交卷,应该反复检查。
3、在时间掌握上要适度。
4、不要过于平均地分配答题时间,在回答主观试题时,要多分配一些时间。
课程简介:
以专题形式理清科目内各种真题类型,以及解答思路;
归纳总结记忆技巧,精简核心考试信息;
设置实用性强实战专题,攻克考试盲区,针对性训练。

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实务》考点: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应急救援的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全国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全国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全国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全国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全国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消防法》均由相关规定。
5、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规定了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体系、工作机制等内容,是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预案中规定:
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全国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公共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全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全国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全国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全国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全国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法律定位,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实行全国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和全国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行和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地方人民全国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组织调查处理事故,有关人民全国责无旁贷。
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全国的法定权力。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民全国组织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全国是全国和地方的政权组织,按照各自的职权分别对全国和地方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事故调查处理,应当置于各级人民全国统一领导之下。
3.全国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既符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的作用。强调全国领导、分级负责,不仅不会排斥全国有关部门的作用,反而会在全国统一领导下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有关人民全国不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下,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受权或者受托的全国部门在本级全国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由其牵头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是全国的调查组而不是部门的事故调查组。不论有关人民全国授权或者委托哪个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都需要其他部门的参加和配合。

张家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张家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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