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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淄博学习安全工程师培训班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17 8:46:46 更新时间:2022/12/17 17:26:52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我们开设的安全工程师课程,针对不同基础,不同需求的学员,设置了多样的班型,这里从精讲到冲刺,从集训到点题,学员可以选择全程的课程,也可以选择单项的班型。
  安全工程师的等级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中级安全工程师考试一年考一次。考试在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连续四年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可取得注册安全师资格证书。

课程介绍
教学特色:
讲、练、测、评、训;基础直播、教材讲解、老师指导、考前集训、基础巩固、考前突破。
将平面文字转变为3D影像,加入故事元素和交互式体验。各种设施的实物展示,真人现场操作演练讲解。
采用线下面授和线上直播相结合模式,实行标准化教学服务管理,将“录播+直播+面授”融合教学。
智能题库
题库的每日一练、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等模块包含大量测试题,凭借大数据智能记录答题轨迹,收集错题,检索知识点,依据学员做题记录自动生成测评报告。
移动课堂APP
“直播课”和“精品课”高清播放,采用“直播+回放”的双重模式方便学员在线和离线学习;由专业教研老师提供24小时在线答疑服务;采用“智能题库”,提供测评习题和效果反馈。

特色优势
培训特色:
1、实用的复习资料,每次考试都能找到原题;
2、有效的复习方法;
3、专业+服务,成就学员的信赖口碑。
教学服务:
APP专属题库:智能题库,自动生成做题记录,支持试题收藏、错题本等功能。
答疑平台:专职教研7×24小时不限次数答疑,解决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社群管理:微信群/QQ群服务,考友交流互动,免走备考弯路。
个性化学习方案:因人而异制定个人专属备考方案,定向针对,彻底告别填鸭式教学。
专属班主任1对1:学习管家,陪伴式、监督式学习。

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安全规章制度与技术
安全规章制度与技术:
计算机预警系统的目的主要是监视正常情况下危险源对象的运行情况状态,做出超前(提前)的预警行为。
1)正常阶段。2)事故临界状态。3)事故初始阶段。
安全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原则: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系统性原则、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安全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国和行业标准、地方全国的法规和标注为依据的。其核心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1.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3.审核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5.发布6.培训7.反馈8.持续改进(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进行审核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4类: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必考):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防害灭灾管理制度。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13)应急管理制度。14)安全奖惩制度。
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工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岗位安全规范。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三同时”制度。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摘要】小编整理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祝学习愉快!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全国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全国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全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全国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全国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全国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淄博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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