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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济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机构培训学校哪里有 学校好不好呢

发布时间:2023/11/20 11:37:40 更新时间:2023/11/20 11:37:40
责任编辑:济南优路教育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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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陈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对安全工程师考试有深入研究,深谙得分技巧。
刘老师
多年安全工程师辅导教学经验,教学思路清晰,重难点突出,学员学习效果好。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专职教研答疑
专职教研团队24小时PC/手机端答疑解惑,疑难问题不过夜。
专属班主任督学
报班学员配备专属班主任实时跟进、督促学习进度评估学习效果。

培训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锅炉安全检查项目及要求
锅炉安全检查项目及要求:
锅炉管理方面
1.1锅炉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
1.2在岗人员应持证操作(包括:司炉工、水化验工、管理人员),其类别应与所操作的锅炉相适应,持证人员数量应满足设备运行需要。
1.3锅炉房管理制度应符合要求,各种记录应齐全、真实。
1.4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应保证通畅。
1.5锅炉房内各种照明应满足操作要求并应完好。
1.6锅炉水处理、除氧系统应齐全有效,化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药品应满足化验要求。
锅炉本体方面
2.1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无变形、泄露。
2.2各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无严重腐蚀及渗漏。
2.3有膨胀指示器的锅炉,膨胀指示器应完好,其指示值应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4炉顶、炉墙保温应密封良好,无漏烟现象,无严重开裂、凸鼓及脱落等缺陷。
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方面
3.1安全阀
3.1.1安全阀安装位置、数量、规格应符合规程要求。
3.1.2安全阀阀体和法兰无泄漏,排汽管、疏水管不允许加装截门,应保持畅通,排汽管、放水管应引到安全地点。
3.2压力表
3.2.1压力表安装位置、数量表盘直径、量程、精度等应符合要求。
3.2.2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应有铅封。
  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考点:现场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现场作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我公司根据《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措施。
一、职业危害分析
工程施工中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
二、防治方针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三、职业危害综合防治措施
1、为作业人员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
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施。
4、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公司质安部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6、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一旦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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