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防行业培训/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培训 >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 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 (推荐分站:襄阳培训网

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班辅导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3/4/11 6:13:54 更新时间:2023/4/11 6:13:54
责任编辑:襄阳优路教育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资深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目优路教育在北京、南京、上海、天津、郑州拥有直属分校,在全国其他城市拥有近50家加盟分校。

师资力量
曹老师
采用方便学员学习和记忆的实用性教学法,大胆突破传统教学形式,深受学员喜爱。
李老师
安全工程专业硕士,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师教学与研究,深谙命题规律,考点把握准确。

课程介绍

特色优势
集训直播课
2套密测模拟卷,
直播讲解剖析,
掌握得分技巧。
专职教研答疑
专职教研团队24小时PC/手机端答疑解惑,疑难问题不过夜。

培训学习资料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一、乘坐人员
1.禁止超载运行,电梯超载报警时,后进者应及时退出。
2.禁止顶阻电梯门,当电梯门快关上时,千万不要强制冲进电梯,阻止电梯关门。勿在电梯门中间停留,免被电梯门夹伤。
3.正确选按电梯上行或下行楼层按钮,切忌同时按下上行/下行呼梯按钮。
4.等待乘梯时,应确定电梯平层到位后,再行进入电梯,预防因电梯平层不到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乘坐电梯时,电梯门没有关闭及运行,此时电梯有故障,乘客不要乘坐。
6.禁止非专业人员拆卸维修电梯或使用厅门开锁三角钥匙,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7.电梯发生停电或故障被困时,请使用电梯内报警装置报警,等待救援,不可强行撬门脱离。
8.电梯维修保养时,禁止乘梯,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9.发生火灾、地震时,禁止使用电梯逃生,应从楼梯安全出口处逃生。
10.乘客禁止扒门和打开轿顶安全窗,以免坠落电梯井道。
11.冲洗车间卫生时,勿让水流入电梯内,以免损坏电梯设备。
12.禁止幼儿孩童单独乘坐或进入电梯,乘坐时应有成人陪同。
13.乘梯时,身体勿依靠电梯门,以免电梯开门时摔伤或跌落。
14.禁止在电梯内乱蹦乱跳或追逐打闹,以免发生故障被困。
15.禁止携带危险品乘坐电梯。
  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定义
3.1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职责
4.1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全国部门。
4.2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事故分类。

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相关介绍:

报名地址: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发展前景看好,我处今年继续举办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名师授课,欢迎同学们报读!

欢迎各位同学咨询或在线报名预留学位
最新发布的襄阳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相关信息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