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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邯郸二级消防工程师辅导中心培训面授班招生

发布时间:2024/3/8 17:16:33 更新时间:2024/3/8 17: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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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邯郸二级消防工程师辅导中心培训面授班招生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邯郸二级消防工程师辅导中心培训面授班招生?有谁清楚情况的,麻烦回答我,谢谢!
  时间:2024/3/8 17:16:33  更新时间: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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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的机构,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北京环球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资深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优路教育是一个正从年轻走向成熟的学校,充满了生机和活力,让我们共同迎接挑战,超越自我,共创辉煌的明天!

师资力量
王老师:应试培训经验丰富,知识讲解鞭辟入里、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践。
庞老师:主讲课程《案例分析》;
专业背景:全国一级消防工程师,理论功底深厚,善于研究总结考试规律。

课程介绍
优选课程:全科入门核心课;全科教材精讲课;全科真题解析班。
核心知识点:案例-应急预案;案例-烟控系统;案例-消防检查。
技巧心得:考试复习指导;备考八大禁忌;备考规划建议。
模拟试卷:模考题及解析;章节练习汇总;章节强化训练。
考前点题模块:根据2021年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剖析高频考点,同时对2021年考点预测范围圈定。

开课安排
“金卡班”课程涵盖模块:入门原理、3D考点精讲、章节习题、预测冲刺、套题密训、考前点题;
配套资料:考点精讲教案、历年真题详解、题库精讲训练、高频考点串讲。
“网络全程班”课程模块: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考前点题;
配套资料:《优路首考教材》、《优路首考题库》、《仿真预测试卷》、《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考前复习圈点》。

特色优势
教辅材料高效性:按照章节分析考点、难点及备考方法,并辅以全景大观图,每个章节一表掌握。
系统的讲解知识点理论促进学员形成对消防工程师基础理论的认识和记忆。

行业趋势
  我国的建筑业施行由住建部主导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2014年住建部最新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项资质申请条件得到一定提升。一级资质要求从净资产6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二级资质由4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同时取消了三级资质认定。资质门槛的提升可以促进行业整合,降低行业过度竞争,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消防工程行业的上游为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生产行业。根据行业研究,2014年国内约有5000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行业内21个大类900多个品种的产品生产及销售,基本能够满足国内防火灭火工作的需求。然而,目前国内前30强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仍不到10%,市场份额相对分散,竞争比较激烈。因此行业上游产品价格相对稳定。消防工程行业的下游为商业及住宅地产、全国工程、公共建筑设施等各类建筑业,其对本行业的影响表现为对消防设施安装维护的直接需求。

常见问题
问题: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和一级消防师是一样的吗?

回答:不一样,虽然教材一样,但考试侧重点不一样。

培训学习资料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诠释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与储存装置间验收:
(1)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
(2)防护区某些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①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②防护区内和人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和人口处的安全标志。③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④门窗设有密封条防护区的泄压装置。⑤专用的空气呼吸器.
(3)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联动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验收:
(1)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储存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4)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5)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气动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6)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7)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8)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和方向,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喷嘴安装的有关规定
3.系统功能验收:
(1)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2)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3)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设有灭火剂备用量的系统进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并合格;
(4)系统功能验收时,应对主、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并合格。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16条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全国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全国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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