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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南京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机构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2022/12/7 9:02:59 更新时间:2022/12/8 16:52:46
责任编辑:培训机构(VIP会员已认证)

课程介绍
  我们培训机构开设课程有:一级消防工程师、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一建、二建、建筑九大员、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电话:400-8786-991微信:up151620

  哪些单位需要二级消防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都需要二级消防工程师。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2、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3、全国机关;

  4、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10、重要的科研单位;

  11、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点损失的单位。


  我们培训机构开设课程有:一级消防工程师、二级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一建、二建、建筑九大员、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电话:400-8786-991微信:up151620

  二级消防工程师在所在省内有效,是各省自行组织的考试。那么二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工作年限包括两点要求,一是工作时间满足要求,一是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时间满足要求。(注:全日制学历只能从毕业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实习期不能计算在内);非全日制学历,如:自考、成考、函授等,工作年限则可以累加计算。)

行业趋势
  消防工程师持证人员将成为行业新贵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而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专业技术服务人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消防专业技术的人员约为20万。距离实际需求相差甚远,且长期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职业素质良莠不齐,同时,由于职业制度的不规范,社会缺乏对从业人员正确认知与有效评价,这些均极大地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行业对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迫切。随着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准入制度的施行,必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消防工程行业呈现出典型的“大行业、小企业”格局。未来消防工程行业规模将进一步扩张。

城镇化率的提升、社会消防意识的逐步提高和全国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都将成为消防工程行业成长的动力。房地产市场疲软会削弱行业需求增长,需要持续关注其发展态势。当前行业内企业竞争较为激烈,地域化经营特点明显,跨区域龙头企业较少。

这种行业格局导致了行业企业规模的提升,但企业盈利能力并不突出。随着相关资质条件的趋严,未来行业可能进一步整合,前期优质企业会迎来机遇。

学习资料
  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1)社会单位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2)单位应当购置或制作书籍、报刊、杂志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3)员工上岗、转岗前,应通过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培训。
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掌握以下内容: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本篇第三章。
(四)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应当熟悉本单位灭火力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组织指挥程序。社会单位员工应当熟悉或掌握以下内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灭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方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员工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于1min内形成灭火战斗力量,在时间采取如下措施:灭火器材和设施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打“119”电话报警,报告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3)火灾确认后,单位应于3min内形成灭火第二战斗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通信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要求通知预案涉及的员工赶赴火场,向消防队报警,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至有关员工;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疏散引导组按各自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要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5)火灾发生后,员工应当迅速判明危险地点和安全地点,立即按照疏散逃生的基本要领和方法组织引导疏散逃生。
6)人员密集场所的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稳定火场人员情绪,消除恐慌心理,积极引导群众采取正确的逃生方法,向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避难层(闻)、楼顶等安全地点疏散逃生,并防止拥堵踩踏。
7)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婴幼儿和老、弱、病、残人员应当优先疏散。
8)人员密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位置、逃生路线及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16条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全国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全国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南京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
南京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机构,主要从事技能提升和个人能力提高培训服务,欢迎致电咨询了解更多课程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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