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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班在潍坊哪里有学

发布时间:2023/7/7 13:10:10 更新时间:2023/7/7 13:10:10
责任编辑:潍坊优路教育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在业内已经成为领跑品牌。与众多知名高校、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各大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优路教育在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领域的高端执业资格培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通过率,均达到业内水平。
  优路教育由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多名各领域教授联手创办,有着良好的背景资源,雄厚的师资力量,与建设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建筑业协会、全国教育协会、各地市建委、国内知名建筑类院校、国内知名教育类院校等一直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长期以来,优路教育一直为国内众多知名建筑企业集团提供九大员、建造师、造价师、物业管理师培训服务;一直为北京地区输送大量具有教师资格的从业人员。

师资力量
蔡老师:授课富有激情,深入浅出。研究历年真题,准确把握考试方向,直击精髓。
庞老师:主讲课程《案例分析》;
专业背景:全国一级消防工程师,理论功底深厚,善于研究总结考试规律。

课程介绍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能力要求:
1.熟悉全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点睛实操模块:依据考点,讲解考试方向、出题形式、掌握方法,再配以题目进行练习,全面掌握考试内容,对考试重点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开课安排
模拟试卷:1.模考题及解析;2.章节练习汇总;3.章节强化训练。
“网络精选班”课程模块: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
配套资料:《优路首考教材》、《优路首考题库》、《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

特色优势
通过模拟、真题的演练,对考试题型有系统的了解,同时拓宽知识的运用,做到理论加运用。轻松应对考试。
教辅材料高效性:按照章节分析考点、难点及备考方法,并辅以全景大观图,每个章节一表掌握。

行业趋势
  消防工程师持证人员将成为行业新贵近年来,我国的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重特大火灾仍时有发生,而究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市场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以及消防专业技术服务人才。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消防专业技术的人员约为20万。距离实际需求相差甚远,且长期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职业素质良莠不齐,同时,由于职业制度的不规范,社会缺乏对从业人员正确认知与有效评价,这些均极大地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行业对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迫切。随着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准入制度的施行,必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
  根据调查显示,消防工程企业规模平均为120人,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所占比例为40.5%,50至100人的企业所占比例为38.1%,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是消防工程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经营规模方面,消防工程企业的经营规模大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其中经营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消防工程企业占39.3%,经营额为501至1,000万元的消防工程企业占20.2%。此外,仅有6%的消防工程企业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从企业规模和经营规模两方面的指标来看,消防工程企业整体呈现出小而散的特点。

常见问题
问题: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考试大纲,和一级消防师是一样的吗?

回答:不一样,虽然教材一样,但考试侧重点不一样。

培训学习资料
  二级消防工程师安全知识:火场受伤救护办法

1、在火场上要尽快地发现和抢救受伤人员,及时妥善地包扎伤口,减少出血、污染和疼痛。尤其对骨折、大关节伤和大块软组织伤,要及时进行良好的固定。一切外出血都要及时有效地止血。凡确定有内出血的伤员,要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2、对急救后的伤员,要安置在安全可靠的地方,让伤员平卧休息,并给予安慰和照顾,以消除伤员思想上的顾虑。待伤员得到短时间的休息后,尽快送医院治疗。
3、对有剧烈疼痛的伤员,要服止痛药,也可以耳针止疼,其方法是在受伤相应部位取穴,选配神门、枕、肾上腺、皮质下等穴位。
4、对没有昏迷或无内脏损伤的伤员,要多次少量给予饮料,如姜汤、米汤、热茶水或淡盐水等。此外,冬季要注意保暖,夏季要注意防暑,有条件时要及时更换潮湿的衣服,使伤员平卧,保持呼吸通畅,必要时还应做人工呼吸。已昏迷的伤员可针刺人中、十宣、内关、涌泉穴以急救。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16条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全国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全国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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