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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襄阳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班培训通过率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4/29 0:03:25 更新时间:2023/4/29 0:03:25
责任编辑:襄阳优路教育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线上和线下都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致力于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根据学员的学习基础和具体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将积极引进创新科技打造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模式,不断优化课程打造精致教学产品,深入挖掘学员需求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帮助广大学员提升自身价值,实现职业梦想。
  优路教育,将时下流行的科技元素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开创了实景课堂、3D仿真教学、VR沉浸式体验课堂等先进的教学方式。这种变革不仅提升了教育培训本身的质量,同时也有效调动了学员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习效率,更将优路教育长期推崇的“将学习变成一种乐趣”这一教育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师资力量
蔡老师:授课富有激情,深入浅出。研究历年真题,准确把握考试方向,直击精髓。
管老师:主讲课程《案例分析》;
专业背景:全国首批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专业科班出身,多年消防考试辅导经验。

课程介绍
考前点题模块:根据2021年考试大纲,结合历年真题剖析高频考点,同时对2021年考点预测范围圈定。
章节习题模块:匹配精讲课程,每一章节均搭配相应的巩固性练习,先学再练后解析,三位一体一次掌握知识点,真正做到夯实基础,后续串讲学习时能轻松跟上老师的脚步,串联发散。

开课安排
优选课程:1.全科入门核心课;2.全科教材精讲课;3.全科真题解析班。
零基础考生、消防专业考生、上班族考生、从业多年考生、非专业考生,都可以定制针对性备考方案,有效提高学习效率。

特色优势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消防工程师学习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消防工程师的知识架构。
结合案例讲解,帮助学员加深认识,在实际案例中对知识点的具体运用进行强化,加深理解。

行业趋势
  根据调查显示,消防工程企业规模平均为120人,其中50人以下的企业所占比例为40.5%,50至100人的企业所占比例为38.1%,规模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是消防工程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经营规模方面,消防工程企业的经营规模大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其中经营规模在500万元以下的消防工程企业占39.3%,经营额为501至1,000万元的消防工程企业占20.2%。此外,仅有6%的消防工程企业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从企业规模和经营规模两方面的指标来看,消防工程企业整体呈现出小而散的特点。
  我国的建筑业施行由住建部主导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2014年住建部最新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项资质申请条件得到一定提升。一级资质要求从净资产6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二级资质由4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同时取消了三级资质认定。资质门槛的提升可以促进行业整合,降低行业过度竞争,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常见问题
问题:答题注意事项,是不是和其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一样?

回答:从本质上来说,题型的技巧是差不多的。

单选题,有题必答,不会也蒙一个。答题可以采取排除法,对比法,近似法,等等方法。

多选题,一定要谨慎,不会的模棱两可的尽量不要选择,宁可少选也不要猜蒙。因为多选题的扣分规则决定了答题技巧,具体扣分规则不细说。

主观题,一定要看清楚,精炼答题,多写不扣分,是采取得分点加分法。

卷面必须整洁,给评分老师一个印象分。因为阅卷老师看的多了就烦了,不会一直仔细盯着你的内容看。如果看到一幅字迹潦草的答卷,哪怕全对,也不会给满分;看到一幅整洁的答卷,就算全错也会酌情加分。

培训学习资料
  防火措施的检查:
(一)变、配电装置防火措施的检查
1.变压器保护
变压器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此外,变压器高压侧还可通过采用过电流继电器来进行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还应设置气体保护、差动保护、温度保护、低电压保护和过电压保护等设施。
2.防止雷击措施
应安装避雷器,并设有一定的保护间隙。
3.接地措施
在中性点有良好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该采用保护接零方式。但城市公用电网应采用统一的保护方式;所有农村配电网络,为避免接零与接地两种保护方式混用而引起事故,一律不得实行保护接零,而应采用保护接地方式。
在中性点不接地的低压配电网络中,采用保护接地。高压电气设备,一般实行保护接地。
4.过电流保护措施
回路内应装设断路器、熔断器之类的过电流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过载引起的灾害。防护电器的设置参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的计算负载电流。
2)防护电器的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不应大于回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
3)保证防护电器有效动作的电流不应大于回路载流量的1.45倍。
5.短路防护措施
短路防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回路导体和其连接点产生危险的热效应及机械效应前切断回路的短路电流。回路内应设置短路防护电器,来防范电气短路引起的灾害。
1)短路防护电器的遮断容量不应小于其安装位置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被保护回路内任一点发生短路时,防护电器都应在被保护回路的导体温度上升到允许限值前切断电源。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在安装带有短路保护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必须保证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2)注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工作条件。在高温、低温、高湿、多尘以及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使用时,应采取必要的辅助保护措施,以防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漏电、过载和短路保护特性均由制造厂调整好,不允许用户自行调节。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16条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全国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全国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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