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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湘潭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周六班招生 报名读书就是在这里报吗

发布时间:2023/7/13 17:07:27 更新时间:2023/7/13 17:07:27
责任编辑:湘潭优路教育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湘潭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周六班招生,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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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线上和线下都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致力于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根据学员的学习基础和具体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将积极引进创新科技打造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模式,不断优化课程打造精致教学产品,深入挖掘学员需求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帮助广大学员提升自身价值,实现职业梦想。
  优路教育拥有一支思想创新,锐意进取的团队,特聘请清华、北大、人大、北师大、首师大、法大、财大、华科、建工、哈工大、同济、北京交大等知名学府教师及本行业极具专业素质的专家任教,教学经验丰富,针对性强,教师团队教学扎实过硬,教风明快活泼,教学效果独树一帜。学校领导班子严格管理,狠抓教学质量,教书育人。教师们传道、授业、解惑、兢兢业业、诲人不倦。

师资力量
石老师:注重知识框架系的构建,采用自创对比和总结归纳的方法,深受学员好评。
王老师:应试培训经验丰富,知识讲解鞭辟入里、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践。

课程介绍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能力要求:
1.熟悉全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考前集训模块:依据考试大方向及预测考点,研发仿真预测试卷,通过刷题+讲解,明确考点出题形式,掌握做题方法,在考前培养题感。

开课安排
模拟试卷:1.模考题及解析;2.章节练习汇总;3.章节强化训练。
“签约无忧班”课程模块:基础导学、考点精讲、章节习题、考前串讲、套题密训、考前刷题、考前集训;
配套资料:《优路首考教材》、《优路首考题库》、《仿真预测试卷》、《章节习题训练》、《高频考点串讲》、《刷题四套卷》、《考前集训秘笈》。

特色优势
0基础入门,建立学员的消防工程师学习思维基础、知识体系架构的搭建,进入学习状态,认识消防工程师的知识架构。
系统的讲解知识点理论促进学员形成对消防工程师基础理论的认识和记忆。

行业趋势
  我国的建筑业施行由住建部主导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2014年住建部最新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项资质申请条件得到一定提升。一级资质要求从净资产6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二级资质由4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同时取消了三级资质认定。资质门槛的提升可以促进行业整合,降低行业过度竞争,有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消防工程行业的上游为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生产行业。根据行业研究,2014年国内约有5000家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能够提供行业内21个大类900多个品种的产品生产及销售,基本能够满足国内防火灭火工作的需求。然而,目前国内前30强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仍不到10%,市场份额相对分散,竞争比较激烈。因此行业上游产品价格相对稳定。消防工程行业的下游为商业及住宅地产、全国工程、公共建筑设施等各类建筑业,其对本行业的影响表现为对消防设施安装维护的直接需求。

常见问题
问题:答题注意事项,是不是和其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一样?

回答:从本质上来说,题型的技巧是差不多的。

单选题,有题必答,不会也蒙一个。答题可以采取排除法,对比法,近似法,等等方法。

多选题,一定要谨慎,不会的模棱两可的尽量不要选择,宁可少选也不要猜蒙。因为多选题的扣分规则决定了答题技巧,具体扣分规则不细说。

主观题,一定要看清楚,精炼答题,多写不扣分,是采取得分点加分法。

卷面必须整洁,给评分老师一个印象分。因为阅卷老师看的多了就烦了,不会一直仔细盯着你的内容看。如果看到一幅字迹潦草的答卷,哪怕全对,也不会给满分;看到一幅整洁的答卷,就算全错也会酌情加分。

培训学习资料
  二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解析:消防检查与巡查诠释

1.消防巡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其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及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如有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消防检查: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的情况记录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是否完好、有效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企业还应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查测试。
  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16条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全国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全国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全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全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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