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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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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学校如何
发布时间:2024/5/24 11:16:35 更新时间:2024/5/24 11:16:35
责任编辑:
聊城优路教育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师资方面,授课老师都是优路师资团队人员或是专门聘请过来的老师,他们教学经验丰富,知识扎实,曾帮很多学生通过一建考试。而且他们熟悉一建考点,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能传授给学生很多经验和技巧,帮学生高效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在上课内容方面,老师们上课非常注重学生基础的打牢,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老师讲课会非常细致,学生接受起来会比较容易,而且根据不同的阶段老师的讲课内容和方式也会不同,但都是讲练结合,这样能帮学生很好巩固课堂知识。
学建工,认准优路教育,优路教育作为成立14年的上市机构,在全国30多个省份中,拥有200余所合作分校,且该数量仍将持续上升。常年开设的有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BIM,环评等多种课程,实力雄厚且通过率领先,值得信任,与实力派师资通力合作,携手帮您迅速通关。
师资力量
林老师
在学校的教职员工中符合要求的中级职称人员14人,副、高级职称3人,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5人,拥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分教务部,教学部(理论教研室、实操教研室、教辅编辑部),帮用户提高学习的效率。
李老师
主讲课程《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
专业资历高级工程师,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
学员评价李老师的课程相当好,授课严谨,主次分明,注重分析,零基础学员听了也很透彻。
课程介绍
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相关岗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与培训。
培训内容
实操课程:消防安全检查与巡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各种建筑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内容。
开课安排
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根据考试要求,将理论基础内容按照章节进行强化巩固,掌握理论考试重点,同时为实操课程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学习资料:《基础必备讲义》、《实操演练题库》、《技能操作指南》、《考评实操讲义》(初/中/高级版)。
特色优势
如果工作繁忙,又找不到合适的学校方法,要想提高通过率,建议还是选择一个培训机构学习要好一些,毕竟考试知识范围比较广,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专属班主任:全程指导伴学,督导学习进度,反馈学习效果,随时调整学习计划,做学员贴身管家。
行业趋势
从事该行业必须持证上岗;2020年1月开始将要重点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核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持证等级是否符合从业要求、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是否满足岗位需要等,持证上岗已成大势所趋。
行业刚需,证书价值持续走高;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全国职业资格目录》,将两个职业纳入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范围。消防设施操作员属于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序列,这也从正面体现了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的高价值。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是消防设施操作员?
回答: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名为:“消防中控员”、“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员”,2018年更名为“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建筑火灾的发展和蔓延规律(一)
建筑火灾的发展和蔓延规律
建筑火灾发展规律有它的客观过程,在一定的原因下发生,在一定的条件下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衰减。火灾初起通常是局部的、缓慢的,但随着热量聚集而愈烧愈烈,当达到值时,在某种作用下又逐渐衰落,甚至熄灭。研究建筑火灾的发展与蔓延,目的在于掌握其内在规律,以便采取相应的消防对策,保障建筑消防安全。
一、建筑火灾的发展过程
建筑火灾发展呈一定的规律,最初是发生在建筑物内的某个房间或局部区域,然后由此蔓延到相邻房间区域,以至整个楼层,最后蔓延到整个建筑物。通常,根据室内火灾温度随时间的变化特点,将其火灾发展分成初起、发展、猛烈、衰减四个阶段。
(一)火灾初起阶段
建筑物发生火灾后,最初阶段只是起火部位及其周围可燃物着火燃烧,这时火灾燃烧状况与好像在敞开空间进行一样。其火灾初起阶段的特点是:火灾燃烧面积不大,火灾仅限于初始起火点附近;室内温度差别大,在燃烧区域及其附近存在高温,而室内平均温度不高;火灾发展速度缓慢,火势不够稳定,它的持续时间取决于着火源的类型、可燃物质性质和分布、通风条件等。其长短差别很大,一般在5min~20min之间。
从初起阶段的特点可见,火灾初起燃烧面积小,用少量的灭火剂就可以把火扑灭,该阶段是灭火最有利时机,故应争取及早发现,把火灾及时控制消灭在起火点。为此,在建筑物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各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是很有必要的。初起阶段也是人员疏散的有利时机,发生火灾时人员若在这一阶段不能疏散出房间,就很危险了。初起阶段时间持续越长,就有更多的机会发现火灾和灭火,并有利于人员安全撤离。
(二)火灾发展阶段
建筑火灾初起阶段后期,火灾燃烧面积迅速扩大,室内温度不断升高,热对流和热辐射显著增强。当发生火灾的房间温度达到一定值时,聚积在房间内的可燃物分解产生的可燃气体突然起火,整个房间都充满了火焰,房间内所有可燃物表面全部都卷人火灾之中,燃烧很猛烈,温度升高很快。
这种在一限定空间内,可燃物的表面全部卷人燃烧的瞬变状态称为轰燃。发生轰燃的临界条件,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到达地面的热通量达到一定值为条件,认为要使室内发生轰燃,地面可燃物接受到的热通量应不小于20KW/m2;另一种是用顶棚下的烟气温度接近600℃为临界条件。试验表明,在普通房问内,如果燃烧速率达不到40g/s是不会发生轰燃的。如果物品的燃烧速率足够高,一件物品也能发生轰燃。火场实践表明,当室内天棚及门窗充满高热浓烟,或烟从窗口上部喷出,并呈翻滚现象,这是室内有可能发生轰燃的预警信号;如果烟只是停留在天棚顶部,一般无轰燃龟险,但当烟向下降并出现滚动现象时,也是轰燃即将发生的一种预警信号。总之,轰燃是室内火灾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其具有突发性。它的出现,标志着火灾从成长期进人猛烈燃饶阶段。即火灾发展到不可控制的程度,增大了周边建筑物着火的可能性,若在轰燃之前,火场被困人员仍未从室内逃出,就会有生命危险。
(三)火灾猛烈阶段
轰燃发生后,室内所有可燃物都在猛烈燃烧,放热量加大,因而房间内温度升高很快,并出现持续性高温,温度可达11O0℃左右。火焰、高温烟气从房问的开口大量喷出,把火灾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这个时期是火灾最盛期,其破坏力极强,门窗玻璃破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均被烧着,建筑结构可能被毁坏,或导致建筑物局部或整体倒塌破坏。这阶段的延续时间与起火原因无关,而主要决定于室内可燃物的性质和数量、通风条件等。为了减少火灾损失,针对最盛期阶段温度高、时间长的特点,在建筑防火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建筑物内设置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防火分隔物,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防止火灾大面积蔓延;适当地选用耐火时间较长的建筑结构,使其在猛烈的火焰作用下,保持应有的强度和稳定性,确保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不倒塌破坏,为火灾时人员疏散、消防队扑救火灾以及火灾后建筑物修复、继续使用创造条件。
(四)火灾衰减阶段
经过猛烈燃烧之后,室内可燃物大都被烧尽,火灾燃烧速度递减,温度逐渐下降,燃烧向着自行熄灭的方向发展。一般把室内平均温度降到温度值的80%时,作为猛烈燃烧阶段与衰减阶段的分界。该阶段虽然有燃烧停止,但在较长时间火场的余热还能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温,大约在200℃~300℃。衰减阶段温度下降速度是比较慢的,当可燃物基本烧光之后,火势即趋于熄灭。针对该阶段的特点,应注意防止建筑构件因较长时间受高温作用和灭火射水的冷却作用而出现裂缝、下沉、倾斜或倒塌破坏,确保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此可见,火灾在初起阶段容易控制和扑灭,如果发展到猛烈阶段,不仅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扑救,而且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使用与维护灭火器材(五)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一般规定
(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2)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②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③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④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⑥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⑦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⑧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⑨整理维修记录。
(3)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4)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2.拆卸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人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3.水压试验
(1)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4.筒体清洗和干燥
(1)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2)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3)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5.零部件更换
(1)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3)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4)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8)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10)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标准要求。
(11)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12)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13)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再充装
(1)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进行操作。
(2)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5)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7)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8)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9)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10)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3)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规定。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5)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8.报废规定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①水基型灭火器一6年。
②干粉灭火器-10年。
③洁净气体灭火器一10年。
④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①筒体、器头按标准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标准要求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③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④筒体严重变形的。
⑤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⑥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⑦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⑧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⑨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⑩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全国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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