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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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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苏州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辅导班费用多少
发布时间:2024/5/9 14:03:39 更新时间:2024/5/9 14: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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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百创教育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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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百创教育是一所以学历提升、在职研究生、会计初级、中级职称、注会、管理会计、税务师、经济师、会计实操、建造师、消防工程师、导游证、人资、法务师、教师证、保育员、育婴师、小儿推拿师、计算机、烘焙、心理咨询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证书培训为主,集线下线上多渠道运营、教育产品开发、高新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就业服务于一体的高端职业培训学校。拥有12大教育基地:中心校区、新街口校区、大行宫校区、五塘校区、江宁万达校区、胜太路校区、将军大道校区、江宁同曦校区、江宁九龙湖校区、桥北校区、昆山校区、合肥校区以及扬州、苏州、无锡、溧水等即将开业的分校。总部及教学基地建筑面积约8000平米,各种教室100余间,各科全职兼职教师近300名。我校多次荣获全国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先进表彰。
南京百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并于2008年经南京市教育局【办学许可证号:教民字13201157ZX00391】以及在南京市民政局登记备份。是华东地区的大型综合性的职业培训机构,以“只选用名师+专业教务管理+精确把握考试信息+行业领先的考试通过率+全程高品质服务”等优势闻名于高端职业培训领域,超过30位名师、100名行业专家每年超过10个月的时间都在不断研发、测试、定期更新和创新课程,已成功引领近10万学子获得心仪的高端职位或考入理想名校,被学员誉为高端职业培训领域的“黄埔军校”!百创教育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人为本,脚踏实地,不断创新,将用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去获得客户和社会的认可,从而更好地践行百创使命——让全国青年学出美好未来,为全国梦想实现奋斗终生。
师资力量
百创教育深知教育的根本是爱与责任,教学质量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所以百创教育荟萃了华东地区众多名企名校的一流师资,并且自己拥有一群强有力的师资队伍和课程研发团队,从课程的研发,独创教材的编写,教学大纲和计划的合理定制等,针对性为广大学员提供最具价值的优质培训课程。经过近10年的发展,百创组建起一支由“高校名师+行业精英+著名学者+主考官员”等组成的豪华师资团队。他们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他们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让每一个来百创学子收获了技能和知识,在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胜利而光辉。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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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一本证书多个职业方向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与培训、消防组长、消防主管。
薪资待遇收益丰厚;目前全国的物业公司都需要增设消防操作员岗位,所以市场上很多相关的职业招聘并且工资或挂--靠费相对较高,消防设施操作员年收益万元,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挂--靠费年收益近十万,这也说明消防设施操作员的收益相当可观。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电气防火(一)
由于电气方面原因产生火源而引起火灾,称为电气火灾。为了抑制电气火源的产生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称为电气防火。
导致电气火灾的有许多,如过载、短路、接触不良、电弧火花、漏电、雷电或静电等都能引起火灾。从电气防火角度看,电气火灾大都是因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或使用不当、电器产品质量差、雷击或静电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
过载
过载是指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在运行中超过安全载流量或额定值。过载使导体中的电能转变成热能,当导体和绝缘物局部过热,达到一定温度时,就会引起火灾。
(一)造成过载的原因
造成过载的主要原因有:
(1)设计、安装时选型不正确,使电气设备的额定容量小于实际负载容量。
(2)设备或导线随意装接,增加负荷,造成超载运行。
(3)检修、维护不及时,使设备或导线长期处于带病运行状态。
(二)防止过载的措施
通常防止过载的措施主要有:
(1)低压配电装置不能超负荷运行,其电压、电流指示值应在正常范围。
(2)正确选用和安装过载保护装置。
(3)电开关和插座应选用合格产品,并不能超负荷使用。
(4)正确选用不同规格的电线电缆,要根据使用负荷正确选择导线的截面。
(5)对于需用电动机的场合,要正确选型,避免“小马拉大车"导致过载。
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使用与维护灭火器材(五)
灭火器的维护保养
1.一般规定
(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2)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②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③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④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⑤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⑥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⑦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⑧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⑨整理维修记录。
(3)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4)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2.拆卸
(1)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人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3.水压试验
(1)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4.筒体清洗和干燥
(1)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2)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3)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5.零部件更换
(1)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2)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3)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4)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标准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5)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8)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9)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10)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标准要求。
(11)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12)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13)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再充装
(1)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说明和要求进行操作。
(2)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3)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4)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5)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7)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8)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9)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10)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1)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2)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3)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规定。
(4)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5)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8.报废规定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①水基型灭火器一6年。
②干粉灭火器-10年。
③洁净气体灭火器一10年。
④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①筒体、器头按标准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②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标准要求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③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④筒体严重变形的。
⑤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⑥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⑦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⑧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⑨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⑩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14按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16按全国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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