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防行业培训/消防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培训 >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新闻资讯 > 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新闻资讯 (推荐分站:镇江培训网 | 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资讯】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需要培训吗 学校好不好呢

发布时间:2023/12/9 14:32:51 更新时间:2023/12/9 14:32:51
责任编辑:镇江优路教育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需要培训吗,这个有哪些?

  如果您有以上相关问题,您可以在下面填表咨询留言,问问有关于“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需要培训吗”的问题,学校看到您的问题,会及时回访告知您!帮你解决问题!

  本资讯《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需要培训吗》由镇江优路教育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小编整理发布,目前的发布区域是镇江,希望本资讯可以帮助到在镇江区域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学习的同学,当然,在其他地区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学习的同学也可以留言咨询哦!

  多谢您关注和浏览本资讯《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培训需要培训吗》!

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在线上和线下都拥有完善的服务团队,致力于依托大数据智能平台,根据学员的学习基础和具体需求为学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将积极引进创新科技打造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模式,不断优化课程打造精致教学产品,深入挖掘学员需求提升服务品质,努力帮助广大学员提升自身价值,实现职业梦想。
  优路教育,是一家给职业人士提供再教育的综合性教育服务公司,业务包含工程、医药卫生、财经、教师等行业准入类执业资格认证培训,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入学考试考前培训,专本科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培训领域教辅图书策划编辑出版等。优路新纪元教育下辖“环球卓越”和“优路教育”两大培训品牌,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并取得全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师资力量
林老师
从事消防培训工作八年
主持消防培训辅导资料的编纂工作,
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授课风格
严谨细致,风趣幽默。
木老师
消防名校矿业大学博士,某国企工程项目负责人,全国注册一级消防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全国消防协会会员;授课深入浅出,准确把握考试趋势,重点精炼,图文并茂。

课程介绍
基础知识
根据考试要求,将理论基础内容按照章节进行强化巩固,掌握理论考试重点,同时为实操课程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可从事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消防安全管理培训等工作,不仅选择性较多,而且就业面广。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全国职业资格目录》,将消防设施操作员纳入准入类职业资格范围。准入类考试提升了证书的含金量,考证就等于考饭碗。

开课安排
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根据考试要求,将理论基础内容按照章节进行强化巩固,掌握理论考试重点,同时为实操课程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一)~(二);
消防工作概述:消防工作概述(一)~(四);
燃烧和火灾的基本知识:燃烧和火灾的基本知识(一)~(六)。

特色优势
专职教研答疑服务:专职教研24小时在线答疑,随时解决学习难题;整合答疑数据,有效提升练习效果。
基础精讲-根据考试要求,将理论基础内容按照章节进行强化巩固,掌握理论考试重点,同时为实操课程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行业趋势
  按相关政策要求,从事消防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随着全国对消防工作的愈加重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供不应求。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证书等级越高,含金量越高。
  市场需求高,人才稀缺
从事消防设备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不少于6人;每栋楼消防监控室需2名持证人员。

常见问题
问题:什么是消防设施操作员?
回答:消防设施操作员原名为:“消防中控员”、“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员”,2018年更名为“消防设施操作员”;主要从事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等工作。

培训学习资料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危险化学品定义和分类(一)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
危险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一般认为,只要此类危险品为化学品,那么它就是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根据现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或最主要危险性分类
根据全国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一2005)和《危险货物品名表》(CBI2268一2005),将危险品分成九大类:
1.爆炸品
指在外界条件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质、爆炸性物品和为产生爆炸或烟火实际效果而制造的前述两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2.气体
指在50℃时,蒸气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或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是气态的物质。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物质的蒸气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易燃气体是指在20℃和10L3kPa条件下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或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体积分数至少为12%的气体。
3·易燃液体
指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
4·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
易于自燃的物质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指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达到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如金属钠、氢化钾等。
5.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性物质是指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知氯酸铵、高锰酸钾等。
有机过氧化物指在其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类物质为热不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6.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毒性物质指经吞食、吸人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
感染性物质指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7.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放射性活度浓度和总活度都分别超过全国标准《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规定的限值的物质。
8.腐蚀性物品
指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9.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指具有其他类别未包括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危害环境物质、高温物质和经过基因修改的微生物或组织。
  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知识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二)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起火或受热失去稳定性,能使建筑物倒塌破坏,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增大。为了安全疏散人员、抢救物质和扑灭火灾,要求建筑物应具有一定的耐火能力。建筑物耐火的能力取决于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含义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一般用小时表示。
(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
判定建筑构件是否达到了耐火极限有以下三个条件,当任一条件出现时,都表明该建筑构件达到了耐火极限。
1.失去稳定性
失去稳定性,即构件失去支持能力,是指构件在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下,由于构件材质性能的变化,自身解体或垮塌,使承载能力和刚度降低,承受不了原设计的荷载而破坏。如受火作用后钢筋混凝土梁失去支承能力、非承重构件自身解体或垮塌等,均属于失去支持能力的象征。
2.失去完整性
失去完整性,即构件完整性被破坏,是指薄壁分隔构件在火灾高温作用下,发生爆裂或局部塌落,形成穿透裂缝或孔隙,火焰穿过构件,使其背火面可燃物起火。如受火作用后的板条抹灰墙,内部可燃板条先行自燃,一定时间后其背火面的抹灰层龟裂脱落,引起燃烧起火。
3.失去隔热性
失去隔热性,即构件失去隔火作用,是指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背火面任一点的温度达到220℃时,构件失去隔火作用。以背火面温度升高到220℃作为界限,主要是因为构件上如出现穿透裂缝,火能通过裂缝蔓延,或者构件背火面的温度达到220℃,这时虽然没有火焰过去,但这种温度已经能够使靠近构件背面的纤维制品自燃了。如纤维系列的棉花、纸张、化纤品等一些燃点较低的可燃物烤焦以致起火。
(三)主要构件耐火极限的影响因素
墙体的耐火极限与其材料和厚度有关;柱的耐火极限与其材料及截面尺度有关。钢柱虽为不燃烧体,但有无保护层可使其耐火极限差别很大。钢筋混凝土柱和砖柱都属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是随其截面的加大而上升;现浇整体式肋形钢筋混凝土楼板为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取决于钢筋保护层的厚度。

镇江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相关介绍: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课程推广 | 招聘信息 | 免责声明 | 电脑版
Copyright (c) 2006-2056 报名在线网站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广州张律师 粤ICP备14004790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