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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达州中级安全工程师培训班培训机构有哪些比较出名的 招生报名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1/20 12:06:09 更新时间:2023/11/20 12:06:09
责任编辑:达州优路教育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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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优路教育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类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在业内已经成为领跑品牌。与众多知名高校、建设工程、财经和医药卫生等领域各大协会及相关部门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各级各类职业人士提供专业培训服务。优路教育在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领域的高端执业资格培训,无论是从规模上,还是通过率,均达到业内水平。
  优路教育集团,是一家集团连锁综合教育培训学校!从最初单一的课程培训开始,优路已逐渐成为全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的领跑者。
办学14年来,优路教育坚持不懈地追求课程研发和独树一帜的课程体系,常年培养和输送大量高技能、高薪酬、高职位的技能型专业人才,并与众多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业界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师资力量
陈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WACF)国际建筑协会常务理事,建设工程法讲师,命题组成员。多年一级建造师辅导经验,授课足迹遍布全国多个城市,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许老师
优路教育专业师资
浙江某高校教授,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建筑、消防安全研究多年,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主讲《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等课程。

课程介绍
未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形势较好。从现有相关政策来看,全国强制要求企业匹配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充分体现了全国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对安全工程师人才的重视。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本身来看,专业细分无疑更利于专业化安全人才的培养,更利于个人的就业择业。
核心要点:
1.安工各科答题技巧心得
2.2020各科重点知识汇编
3.2020各科章节预习考点
4.42部法律法规新增内容。

开课安排
钻石班:
适合人群:基础薄弱;有时间参加面授,想在考前有实质性的提升
配套服务:班主任学习提醒服务、专业教研答疑、VIP学员专业指导、全程包食宿
课程保障:考试不过科目,全额退费。
银卡班:
适合人群:有一定学习基础;需要系统强化提升
配套服务:学员专属班主任服务、APP题库练习、24小时内答疑
课程保障:考试不过科目,下一年免学费重读,仅交纳重读资料费。

特色优势
专属班主任:
学员配置专属班主任,学员中心(显示班主任专用手机号、微信、QQ等)随时沟通处理学习问题。
市场需求量大: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可知,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今后安全生产单位或相关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也会逐步提高,可见,未来安全工程师的市场需求量会进一步增加。

行业趋势
  “一举两得”
2020年全国将推行安全领域职称与执业考试并轨制度,一次考试,同时解决执业证书与职称评定两个问题。
  前景广阔:
安工分类管理办法(意见稿)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和专业机构安工人数占比≥20%,市场需求迎来新高,前景大好。

常见问题
问题: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
回答:(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培训学习资料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五条全国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实施。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八条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纸质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全国安全生产法》及全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全国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全国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经全国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全国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继续教育,其中专业课程学时应不少于继续教育总学时的一半。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试和注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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