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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北京CPA考试培训学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9/12 15:23:24 更新时间:2023/9/12 15:23:24
责任编辑:北京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各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O2O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其研发的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全国著作权;与多所高等院校形成学历业务合作。
  经过多年的发展,恒企教育业务涵盖了财经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产教融合、公共培训、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等多个领域,致力于为社会培育优质人才。

师资力量
苏老师任教中山大学,兼任多家中外企业经济市场顾问
毕业于德国锡根大学(双硕士)、曾任德国奔驰汽车财务分析团队负责人、现任中山大学讲师、出版外文教材《财务数据安全管理》被德国多数大型企业广泛应用
张老师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部秘书长、规划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财务方向博士、曾任平安银行风控经理、国内知名大型教育技术集团财务事业部高级顾问、在国内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财经数据分析实战文15篇、主编教材《财政与金融》被多所高校做教学资源使用
张老师恒企高级讲师,曾先后在全国建材出版社出版《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等著作。开发有《会计人生的成功法则》、《企业成本费用控制》、《透过财务报表看企业经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

课程介绍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13、考试方法,提高5分:规避非智力性丢分,亲传战术经验,考场临危不惧。
14、考霸训练营,提高10分:名师一对一诊断辅导,解决关键易错点,轻松提分。
15、押题宝,提高20分:2张A4纸,囊括所有知识点,与考题吻合度达60%。
16、密押试卷,提高5分:3套模拟真题,快速背下,一次通关。

特色优势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

行业趋势
   全国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是未来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和会计服务的跨国流动,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新挑战,对以知识化、信息化为核心的专业服务业的国际化提出了新要求,要着力培养和形成能够承担国际审计业务、符合行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和注册会计师的人才队伍。目前国内会计师队伍特别是注册会计师中还主要是早期考核通过的年龄较大的一批人,而具有较全面的知识结构、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惯例的专业人才则奇缺。加上国内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少,培训的层次也较低,使得目前的注册会计师获得新知识和提供新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因此,国内会计界已经逐渐掀起了新一轮的培训和认证热潮,手握一张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才是能力和资历的体现。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财会领域含金量的证书,没有之一,是各大会计事务所的敲门砖,又因为其门槛低备受考生青睐,报考人数也逐年大幅度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我国也是拥有签字权的证书,可以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也可去事务所。

培训学习资料
  CPA《审计》易错易混知识点:各类抽样风险影响
各类抽样风险影响
控制测试:细节测试/影响
信赖过度风险:误受风险/审计效果
信赖不足风险:误拒风险/审计效率。
  注会考试《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契税法
【高频考点】契税法
一、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在全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这种行为。学习这部分内容,注意与不动产业务其他税的交叉。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出让方:不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承受方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以购买方作为契税纳税人。
(四)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区分赠与与继承
1.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
2.继承要加以区分: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2)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五)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应交土地增值税)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全国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全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是不动产的价格。由于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
(1)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动的缴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算征收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果是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适用的税率征收,如果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一、契税优惠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6项
1.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5.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全国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全国确定是否减免。
6.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7.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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