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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CPA培训到哪里去报名培训

发布时间:2024/4/12 10:29:19 更新时间:2024/4/12 10:29:19
责任编辑:赣州恒企会计CPA培训(恒企教(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等,此外,在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恒企教育诞生于2002年,多年来始终坚守教育本质,秉承“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的使命,立足市场人才供需关系和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与时俱进开设不同专业的职业教育。

师资力量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何老师会计行业资深学者课程研发者
张老师资深会计实战专家

课程介绍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在维护好线下校区的同时,对传统办学理念和模式进行革新,现已为学员、校区(老师)搭建O2O教学平台系统。其中,O2O教学服务形式包括线下面授教学、线上直播课堂、录播视频、音频、6大智能化学习系统和微信自媒体等。
2016年3月全国企业战略联盟“全国著名品牌”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AAA级信用企业”。

行业趋势
  近两年各地“人才争夺战”打的火热,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金融、财务人员也成为各地抢夺的对象。前两天天津出台的“海河英才”政策,就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紧缺人才之一,不仅可以直接落户,还能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而且随着北上广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又都把注册会计师列入了紧缺人才发展目录,很多高顿CPA学员都希望考出证书后,在当地的省会城市发展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措施。
  CPA还有其他低级财会证书所没有的巨大的市场。注册会计师是我国未来十年紧缺的人才资源之一,早在前两年开始,多地全国就发布人才引进政策,针对CPA持有者等人才进行政策优惠,希望能引进高端财会人员。
同样,从招聘网站上搜索就可以看出,很多企业在招聘财务经理或者是财务总监的时候,都会注明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既懂法律又懂会计、还知道成本管理以及公司战略的人都是企业需求的对象。相比较初级财会人员过剩,月薪3000依然找不到工作的窘境,CPA未来的市场依然非常巨大。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会计》第六章知识点:其他债权投资
取得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持有:
借:应收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
 贷:投资收益(期初账面余额或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1.公允价值上升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处置: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相反分录。
  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大纲——《经济法》
考试目标
考生应当根据本科目考试内容与能力等级的要求,理解、掌握或运用下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解决实务问题。考试涉及的相关法规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法律基本原理,包括法律基本概念、法律关系、全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2.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3.物权法律制度,包括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公司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重大变更、公司解散和清算;
7.证券法律制度,包括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8.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支付结算概述、票据法律制度、非票据结算方式;
10.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
11.反垄断法律制度,包括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12.涉外经济法律制度,包括涉外投资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法规
1.全国民法总则
2.全国民法通则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4.全国担保法
5.全国合同法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全国物权法
1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
12.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3.全国合伙企业法
14.全国公司法
1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1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1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18.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1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2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2.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
2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26.全国证券法
2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3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5.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36.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3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39.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0.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41.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4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4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45.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46.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7.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48.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49.全国企业破产法
50.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1.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52.全国票据法
53.支付结算办法
5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5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56.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
5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5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59.全国反垄断法
60.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6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年5月24日
62.全国外商投资法
63.全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6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65.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66.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67.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68.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全国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6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0.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72.全国对外贸易法
73.全国反倾销条例
74.全国反补贴条例
75.全国保障措施条例
76.全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77.全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7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79.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80.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81.全国外汇管理条例
8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8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8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85.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赣州CPA培训相关介绍:
  • CPA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份,2019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 (2024/4/12学习专题)
  • 在我国,近年来CPA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每年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 (2024/4/12学习专题)
  • CPA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 (2024/4/12学习专题)
  • CPA除了拿国内的证书外,可以再考一个国际认证的证书。根据全国相关法规,全国CPA有权签署企业财务和 (2024/4/12学习专题)
  • CPA考试已成为国内声誉极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享有很高的“含金量”。 (2024/4/12学习专题)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CPA考试委员会(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领导本地区CPA全国 (2024/4/12学习专题)
  • 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CPA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CPA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 (2024/4/12学习专题)
  • CPA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全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 (2024/4/12学习专题)
  • 取得CPA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全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 (2024/4/12学习专题)
  • CPA简称CPA是会计行业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2024/4/12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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