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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CPA考试培训费用贵不贵

发布时间:2024/4/11 16:56:05 更新时间:2024/4/11 16:56:05
责任编辑:汉中恒企会计CPA培训(恒企教(VIP超级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全国高新企业!专注职业教育培训,产品涵盖会计职称、会计实操、CPA、CMA、财务经理人、自考辅导等,为学员提供从培训到就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恒企教育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实战为独特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会计培训连锁机构。恒企锐意创新,一直为推动全国会计职业培训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大型财务公开课全国巡讲、千场校园会计招聘会、全国会计人才网、恒企会计在线实操网校、实操会计师职业技术等级证项目、无忧计划包就业人才工程、十大会计就业基地等等,成为恒企教育践行“把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这一使命的诠释。

师资力量
刘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河北省财政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培训特聘教师,全国税务总局网络学院特聘教师。
李老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北京知名211高校管理学硕士,注会考试实战派金牌讲师。教学经验丰富,对于考试命题和答题技巧有独到的见解,被诸多考生称为“新生代助考女神”。

课程介绍
1.高分专题,针对综合大题,每科覆盖30分,提高功率
2.知识点考点融合串联,并聚焦60分必考重点,节约考生复习时间,提高应试效率
3.考点精讲解析,覆盖90分,为考生过关加最后砝码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特色优势
恒企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强大的师资团队,恒企团队汇聚数十位来自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等财务领域人士,数百位有着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学老师,组建行业实力的专家团队,为恒企的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服务管理以及核心专业技能的研发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016年4月全国企业质量信用备案公示网“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

行业趋势
  2018年季度,中注协会员人数突破了24万。而从近两年的人数上升趋势也能看出,从2018年开始,CPA持证人或许会快速上升,以每年超过1万会员的数量上涨。
而且CPA近几年的报名人数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2017年直接突破了百万,高达115.9万人。虽然2018年的报名人数还不得而知,但根据目前初级和中级的人数变化来看,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点:混合筹资——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考点】混合筹资——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一)优先股筹资
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全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全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3.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4.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1)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2)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3)全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5.优先股筹资成本
从投资者来看,优先股投资的风险比债券大。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优先股的求偿权低于债权人。在公司财务困难的时候,债务利息会被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则其次。因此,同一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必要预期报酬率比债权人高。同时,优先股投资的风险比普通股低。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优先股股东的求偿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息通常固定且优先支付,普通股股利只能最后支付。因此,同一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必要报酬率比普通股股东低。
6.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1)优先股筹资优点
①与债券相比,不支付股利不会导致公司破产;没有到期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
②与普通股相比,发行优先股一般不会稀释股东权益。
(2)优先股筹资缺点
①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劣势;投资者购买优先股所获股利免税,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优势。两者可以完全抵消,使优先股股息率与债券利率趋于一致。
②优先股的股利支付虽然没有法律约束,但是经济上的约束使公司倾向于按时支付其股利。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与负债筹资的利息没有什么差别,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与优先股类似,永续债作为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也是一种混合筹资工具。虽然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但是其投资者并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决策和股利分配。永续债持有者除公司破产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形,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大部分永续债清偿在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二)认股权证筹资
1.认股权证的含义
认股权证是公司向股东发放的一种凭证,授权其持有者在一个定特期间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公司的股票。认股权证往往随公司债券一起发行,其后两者可以分开并且单独交易。
2.认股权证与看涨期权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
(1)它们均是以股票为标的资产,其价值随股票价格的波动而变动;
(2)它们在到期前均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具有选择权;
(3)它们都有一个固定的执行价格。
区别:
(1)看涨期权执行时,其股票来自二级市场,而当认股权证执行时,股票是新发股票。认股权证的执行会引起股份数的增加,从而稀释每股收益和股价。看涨期权不存在稀释问题,其属于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在行权时只是与发行方结清价差,根本不涉及股票交易。
(2)看涨期权时间短,通常只有几个月。认股权证期限长,可以长达10年,甚至更长。
(3)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模型假设没有股利支付,看涨期权可以适用。认股权证不能假设有效期内不分红,5~10年不分红不现实,不能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定价。
认股权证与看涨期权的比较
从认股权证持有者的角度来看,认股权证与以普通股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非常相似。认股权证给予其持有者以按固定价格购买普通股的权利。这一点与看涨期权一致。认股权证通常也有到期日,但其到期日较长,甚至是永久性的。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1)股票看涨期权是由独立于该股份公司的投资机构发行的,而认股权证是由发行债务工具的该股份公司发行的。当认股权证被执行时,其初始发行公司须按认股权证所规定的股份数目增发新股。随着每一次认股权证被执行,其外发股数相应增加,也带来了新的资金注入公司,但通常会使得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稀释。与之相反的是,看涨期权可以视作在其买卖双方(多头方与空头方)之间就发行公司普通股的价值所进行的一场赌局。当一份看涨期权被执行时,一位投资者得到收益,而其交易对手遭到损失。而对股票初始发行公司来说,其外发股数保持不变,也没有任何新的资金注入公司,当然也不会使得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稀释;认股权证通常是发行公司为改善其债务工具的条件而发行的,获得者无须缴纳额外的费用,而股票看涨期权则需要购买才可以获得;(2)认股权证的期限一般比股票看涨期权期限长。
3.发行认股权证的用途
发行认股权证的主要用途有:
(1)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为避免原有股东每股收益和股价被稀释,给原有股东配发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即配股权证),使其可以按优惠价格认购新股,或直接出售认股权证,以弥补新股发行的稀释损失。(最初的功能)
(2)作为奖励发放给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实质是"奖励期权",附有行权条件,与看涨期权并不完全相同)。
(3)作为筹资工具,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同时发行,用来吸引投资者购买票面利率低于市场要求的长期债券。(促销的功能)
4.附认股权证的筹资成本
附认股权证债券,是指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通常,附认股权证债券可分为“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和“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其中“分离型”指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可以分开,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非分离型”指认股权证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利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则指公司债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把“分离型”、“非分离型”与“现金汇入型”、“抵缴型”进行组合,可以得到不同的产品类型。

  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
【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全国
【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解释3】全国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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