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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河源CPA考证辅导培训哪里好一般如何收费的 去哪报名好

发布时间:2022/3/7 14:51:58 更新时间:2022/3/7 14:51:58
责任编辑:河源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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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等,此外,在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恒企教育,上市公司的培训机构。17年连锁经营,专注终身职业教育,近400家校区遍布全国。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一生一世”的终身职业教育服务。

师资力量
张老师恒企高级讲师,曾先后在全国建材出版社出版《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等著作。开发有《会计人生的成功法则》、《企业成本费用控制》、《透过财务报表看企业经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
黄老师-税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全国社科院博士,中级会计师,律师,33年财务管理经验。结合考点讲解,结合图表法进行记忆,概括总结记忆,一句话掌握知识点;开创顺口溜,使记忆更简便。

课程介绍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特色优势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2016年7月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2014-2015年度合同信用等级为AA级”。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财会领域含金量的证书,没有之一,是各大会计事务所的敲门砖,又因为其门槛低备受考生青睐,报考人数也逐年大幅度增加。注册会计师在我国也是拥有签字权的证书,可以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也可去事务所。
  如果选择了企业,起薪会比上述金融机构低一些。进国企做财务的话,年薪可能开始只有6—8万左右,经过几年的晋升和加薪,做到财务经理的位子,基本上就能拿到30—40万了,不过近几年央企一直在降薪,很多财务人都选择进大型外企,公认的待遇比较好的如宝洁、强生等,薪资水平会比央企高一些。

培训学习资料
  CPA《会计》第三章知识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类别:会计处理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原则: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摊销期限:题目中既有合同时间,又有法律保护年限,孰短计量,另关注企业是否中途转让无形资产。
残值:一般情况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除外情况:
A.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B.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应根据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选择恰当的摊销方法,无法确定的,按直线法摊销。
复核: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摊销期限、摊销方法改变的,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一般)
制造费用:(用于产品生产)
研发支出:(用于其他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的研发)
其他业务成本:(出租)
贷:累计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原则:不应摊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复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视为会计估计变更,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审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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