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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淮安CPA考证辅导哪里有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3/7/6 15:28:47 更新时间:2023/7/6 15:28:47
责任编辑:淮安恒企会计CPA培训周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淮安CPA考证辅导哪里有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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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6 15:28:47  更新时间:20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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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2002年,恒企教育起步于广西柳州,自成立之初,恒企即毅然摈弃以考证为主的传统市场定位,开拓以就业为导向。如今近百所校区遍布全国各省市,广东、广西、湖南、江西、四川、海南、贵州、安徽、江苏、陕西、内蒙古、重庆……所有校区皆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成为会计培训行业中连锁发展模式的领头羊。恒企教育专家团队在专业著述上业绩斐然,累计出版高校专业教程多部,包括《实用涉税会计》《税务会计实操》《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等,此外,在全国一级财务专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师资力量
张老师恒企高级讲师,曾先后在全国建材出版社出版《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等著作。开发有《会计人生的成功法则》、《企业成本费用控制》、《透过财务报表看企业经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
袁老师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财政部全国会计学术优秀人才 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计划学术类二期学员
兼任全国会计学会财务与成本分会常务理事、全国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
《管理世界》、《会计研究》等
完成科研课题3项,出版著作及教材5部,先后在《会计研究》、《经济管理》等刊物发表论文9篇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能力测评,提高2分:报读就做测试,摸清学习底子,再做个性化辅导。
2、学习规划,提高3分:根据CPA全生命周期制定详细学习规划,学习心中有数。
3、学习秘籍,提高5分:8大学习秘籍,传授全球著名的空间记忆法,学习事半功倍。

特色优势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2013年12月腾讯网全国教育年度总评榜“十年最具价值职业教育品牌”。
恒企教育是国内上市的会计培训机构,高新企业!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400家连锁校区遍布全国,助力百万学子成就会计梦想。提供会计职称、会计实战、学历教育等成才课程,为大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学会计就选上市公司,掌握上市公司财务经验,上岗升职加薪快。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世界性的热门职业,在市场经济发达全国,注册会计师、律师和医师是3个高收入的智力密集型职业。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了注册会计师制度,随着全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深刻变化,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和迅猛发展。
  特指麦肯锡、贝恩、波士顿咨询集团、摩立特集团、美世、艾森哲等海外一流咨询公司,其中可分为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人力资源咨询、市场咨询、技术咨询等多个板块。
咨询公司工资差距比较大,但工作3-5年都能有很大幅度的涨薪,资深咨询师工资不下于投资银行家。在咨询公司申请美国顶级商学院基本都能成功,而且MBA毕业后前途更宽广。
咨询公司参考工资:麦肯锡、贝恩15万-20万RMB/年,罗兰贝格10万RMB/年,其余介于两者之间。第二年工资涨100%,第三年涨50%-100%,三到四年后年薪一般可超过50万RMB。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点:混合筹资——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考点】混合筹资——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一)优先股筹资
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全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全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3.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4.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1)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2)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3)全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5.优先股筹资成本
从投资者来看,优先股投资的风险比债券大。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优先股的求偿权低于债权人。在公司财务困难的时候,债务利息会被优先支付,优先股股利则其次。因此,同一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必要预期报酬率比债权人高。同时,优先股投资的风险比普通股低。当企业面临破产时,优先股股东的求偿权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在公司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息通常固定且优先支付,普通股股利只能最后支付。因此,同一公司的优先股股东的必要报酬率比普通股股东低。
6.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1)优先股筹资优点
①与债券相比,不支付股利不会导致公司破产;没有到期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
②与普通股相比,发行优先股一般不会稀释股东权益。
(2)优先股筹资缺点
①优先股股利不可以税前扣除,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劣势;投资者购买优先股所获股利免税,是优先股筹资的税收优势。两者可以完全抵消,使优先股股息率与债券利率趋于一致。
②优先股的股利支付虽然没有法律约束,但是经济上的约束使公司倾向于按时支付其股利。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与负债筹资的利息没有什么差别,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与优先股类似,永续债作为具有一定权益属性的债务工具,也是一种混合筹资工具。虽然永续债具有一定的权益属性,但是其投资者并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决策和股利分配。永续债持有者除公司破产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如果发行方出现破产重组等情形,从债务偿还顺序来看,大部分永续债清偿在一般债券之后普通股之前。
(二)认股权证筹资
1.认股权证的含义
认股权证是公司向股东发放的一种凭证,授权其持有者在一个定特期间以特定价格购买特定数量的公司的股票。认股权证往往随公司债券一起发行,其后两者可以分开并且单独交易。
2.认股权证与看涨期权的共同点和区别
共同点:
(1)它们均是以股票为标的资产,其价值随股票价格的波动而变动;
(2)它们在到期前均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具有选择权;
(3)它们都有一个固定的执行价格。
区别:
(1)看涨期权执行时,其股票来自二级市场,而当认股权证执行时,股票是新发股票。认股权证的执行会引起股份数的增加,从而稀释每股收益和股价。看涨期权不存在稀释问题,其属于标准化的期权合约,在行权时只是与发行方结清价差,根本不涉及股票交易。
(2)看涨期权时间短,通常只有几个月。认股权证期限长,可以长达10年,甚至更长。
(3)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估价模型假设没有股利支付,看涨期权可以适用。认股权证不能假设有效期内不分红,5~10年不分红不现实,不能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模型定价。
认股权证与看涨期权的比较
从认股权证持有者的角度来看,认股权证与以普通股为标的物的看涨期权非常相似。认股权证给予其持有者以按固定价格购买普通股的权利。这一点与看涨期权一致。认股权证通常也有到期日,但其到期日较长,甚至是永久性的。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1)股票看涨期权是由独立于该股份公司的投资机构发行的,而认股权证是由发行债务工具的该股份公司发行的。当认股权证被执行时,其初始发行公司须按认股权证所规定的股份数目增发新股。随着每一次认股权证被执行,其外发股数相应增加,也带来了新的资金注入公司,但通常会使得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稀释。与之相反的是,看涨期权可以视作在其买卖双方(多头方与空头方)之间就发行公司普通股的价值所进行的一场赌局。当一份看涨期权被执行时,一位投资者得到收益,而其交易对手遭到损失。而对股票初始发行公司来说,其外发股数保持不变,也没有任何新的资金注入公司,当然也不会使得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被稀释;认股权证通常是发行公司为改善其债务工具的条件而发行的,获得者无须缴纳额外的费用,而股票看涨期权则需要购买才可以获得;(2)认股权证的期限一般比股票看涨期权期限长。
3.发行认股权证的用途
发行认股权证的主要用途有:
(1)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为避免原有股东每股收益和股价被稀释,给原有股东配发一定数量的认股权证(即配股权证),使其可以按优惠价格认购新股,或直接出售认股权证,以弥补新股发行的稀释损失。(最初的功能)
(2)作为奖励发放给本公司的管理人员(实质是"奖励期权",附有行权条件,与看涨期权并不完全相同)。
(3)作为筹资工具,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同时发行,用来吸引投资者购买票面利率低于市场要求的长期债券。(促销的功能)
4.附认股权证的筹资成本
附认股权证债券,是指公司债券附认股权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价格(执行价格)认购公司股票的权利,是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产品组合。通常,附认股权证债券可分为“分离型”与“非分离型”,和“现金汇入型”与“抵缴型”。其中“分离型”指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可以分开,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非分离型”指认股权证无法与公司债券分开,两者存续期限一致,同时流通转让,自发行至交易均合二为一,不得分开转让。非分离型附认股权证公司债券近似于可转债。“现金汇入型”指当持有人行使认股权利时,必须再拿出现金来认购股票;“抵缴型”则指公司债票面金额本身可按一定比例直接转股,如现行可转换公司债的方式。把“分离型”、“非分离型”与“现金汇入型”、“抵缴型”进行组合,可以得到不同的产品类型。

  注会考试税法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
【高频考点】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主义——立法角度
①全国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全国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畸高的,实行加征的规定,对所得高的提高税负,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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