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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黄冈CPA考试培训有没有周六班

发布时间:2023/7/10 10:50:29 更新时间:2023/7/10 10:50:29
责任编辑:黄冈恒企会计CPA培训蒋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黄冈CPA考试培训有没有周六班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黄冈CPA考试培训有没有周六班?有谁清楚情况的,麻烦回答我,谢谢!
  时间:2023/7/10 10:50:29  更新时间:202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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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冈CPA考试培训有没有周六班,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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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全称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业务涵盖财经类职业教育、IT类职业教育、设计类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高端课程研发、图书文化出版、海外市场拓展等各个领域,旨在为学员提供职业教育服务。以“自营为主、加盟为辅”的连锁经营形式。
  恒企教育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各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O2O会计培训机构。其研发的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全国著作权,与多所高等院校形成学历业务合作。2016年恒企获“AAA级信用企业”、“全国315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具有竞争力行业品牌”“全国著名品牌”、“百度金融教育信贷合作伙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重视人才发展较佳企业”等殊荣。

师资力量
何老师恒企高级讲师。先后主编《财务经理综合全能》、《工业成本专修》、《服务业专修》、《农业专修》等近20项课程开发。曾为柳州商贸职业学校、广西工学院、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柳州广播电视大学
李老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北京知名211高校管理学硕士,注会考试实战派金牌讲师。教学经验丰富,对于考试命题和答题技巧有独到的见解,被诸多考生称为“新生代助考女神”。

课程介绍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13、考试方法,提高5分:规避非智力性丢分,亲传战术经验,考场临危不惧。
14、考霸训练营,提高10分:名师一对一诊断辅导,解决关键易错点,轻松提分。
15、押题宝,提高20分:2张A4纸,囊括所有知识点,与考题吻合度达60%。
16、密押试卷,提高5分:3套模拟真题,快速背下,一次通关。

特色优势
1.高通过率,会计考试通过率连续三年超同行
2.高出勤率,恒企课堂高出勤率背后的秘密,是让学员真心爱上会计学习。
3.高好评率,恒企老师的好评率达到95.7百分之,稳居行业首位。
恒企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强大的师资团队,恒企团队汇聚数十位来自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等财务领域人士,数百位有着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经验的优秀教学老师,组建行业实力的专家团队,为恒企的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服务管理以及核心专业技能的研发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行业趋势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近两年各地“人才争夺战”打的火热,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金融、财务人员也成为各地抢夺的对象。前两天天津出台的“海河英才”政策,就将注册会计师列为紧缺人才之一,不仅可以直接落户,还能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而且随着北上广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各地又都把注册会计师列入了紧缺人才发展目录,很多高顿CPA学员都希望考出证书后,在当地的省会城市发展能获得更多的优惠措施。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财务成本管理考点:混合筹资——可转换债券筹资
【考点】混合筹资——可转换债券筹资
(一)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及主要条款
主要特征
转换价格含义:转换发生时投资者为取得普通股每股所支付的实际价格。即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时的每股取得成本。
要点:在债券面值一定的前提下,转换价格与转换比率呈反比例变动关系。
转换比率含义:债权人每张可转换债券通过转换可获得的普通股股数。
要点:转换比率=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赎回条款含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可以在债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赎回债券的规定。
要点:设置可转换债券赎回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尽快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同时也有利于发行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本成本以及增强筹资的弹性与灵活性。
回售条款含义:在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种恶劣程度的时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可转换债券反售给发行公司的规定。
要点:设置回售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可转换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吸引投资者。
强制性转换条款含义:在某些条件具备之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规定。
要点:设置强制性转换条款,在于保证可转换债券能够顺利地转换成普通股。
(二)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
可转换债券与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较为类似。二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附有认股权证的债券可以与认股权证剥离流通,而可转换债券则不能。可转换债券允许其持有人可以在转换期内的任一时间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一定数目的公司股票。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取决于纯债券价值、转换价值和期权价值。
1.纯债券价值。纯债券价值是指可转换债券如不具备转换的特征,仅仅当作普通债券持有的情况下,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价值。纯债券价值取决于利率的一般水平和违约风险程度。
2.转换价值。转换价值是指如果可转换债券能以当前市价立即转换为普通股,则这些可转换债券所能取得的价值。转换价值的典型计算方法是:将每份可转换债券所能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乘以普通股的当前价格。在转换比率一定的前提条件下,转换价值是由公司普通股的价格决定的,随着普通股价格的涨跌,转换价值也相应涨跌,即转换价值与普通股价格同比例增减变动。
3.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的价值通常会超过纯债券价值及转换价值。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不必立即转换。相反地,持有者可以通过等待并在将来利用纯债券价值与转换价值二者孰高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即:转换为普通股划算还是当作纯债券持有划算)。这份通过等待而得到的选择权(即期权)也有价值,它将引起可转换债券的价值高于可转换债券的底线价值。
(三)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1.优点:(1)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2)与普通股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于当前股价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3)有利于稳定股价。
2.缺点:(1)股价上涨风险;(2)股价低迷风险;(3)筹资成本高于纯债券。
(四)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区别
1.认股权证在认购股份时给公司带来新的权益资本,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时只是报表项目之间的变化,没有增加新的资本。
2.灵活性不同。可转换债券的类型繁多,千姿百态。它允许发行者规定可赎回条款、强制转换条款等,而认股权证的灵活性较少。
3.适用情况不同。发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公司,比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规模小、风险更高,往往是新的公司启动新的产品。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即为了降低利率以及促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股票而不是发行债券(即为了规避当前低迷的股价)。
4.两者的发行费用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承销费用与纯债券类似(即转换权与纯债券的债权不能分离,行使转换权的同时意味着也放弃了普通的债权,视同于发行一种有价证券),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承销费用介于债务融资和普通股之间(认股权证往往随附公司债券一起发行,其后两者可以分开并且单独交易,视同于发行两种有价证券)。
【相关链接1】转换策略
对于附有赎回条款的可转换债券的典型安排比较好理解。当可转换债券被赎回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往往还有30天的时间对以下两项决定进行选择:
1.将可转换债券按照转换比率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获得转换价值。
2.放弃可转换债券,收取公司按赎回价格支付的现金,即获得赎回价格。
显然,如果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高于赎回价格,自然转换比赎回更有利;但如果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赎回价格,那么可转换债券被赎回比行使转换权更有利。如果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高于赎回价格,则此时的赎回权被称为“强制转换”。
【相关链接2】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比较类似于看涨期权,但是其中仍有一些重要区别:
1.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由发行公司签发;而看涨期权是由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投资机构所创设;
2.认股权证和看涨期权按固定的执行价格收取现金。认股权证的持有者给予发行公司现金,且收到公司支付的新增发股票,引起了公司现金流、股权资本和资本总量的增加,但债务资本总量不变,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降低。看涨期权被执行时,多头方(买方)则付给空头方(卖方)现金以换取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实并不是真正要得到股票,往往是净额结算,即股票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的差额结算),所以,对公司的现金流量、资本总量以及资本结构没有任何的影响。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行使转换权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资本增加的同时债务资本减少,即属于公司存量资本结构的调整,不会引起公司现金流和资本总量的增加,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大幅度降低。因此,附认股权证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对公司的现金流量、资本总量以及资本结构有着不同的影响。
3.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会引起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被稀释。当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被持有者执行时,公司必须增发普通股,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将会被稀释。当看涨期权被执行时,交易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与发行公司无关,公司无需增发新股票,不会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被稀释。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审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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