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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焦作CPA考证辅导辅导报名中心

发布时间:2024/5/6 12:40:16 更新时间:2024/5/6 12:40:16
责任编辑:焦作恒企会计CPA培训(VIP会员已认证)

学校介绍
  恒企,全国会计培训明细品牌,专注于会计培训的机构
2003年,恒企教育顺应国内市场发展大势所趋,正式诞生。
  恒企通过线上云网校、全国终端网点,打造行业领先的移动学习方案,真正实现学员随时随地学习、无忧学习、高效学习,将全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全国,实现了教育的公平与高效。

师资力量
王老师-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企业财务顾问。多年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讲义图文并茂,总结画龙点睛。
何老师中山大学CFO高级会计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与财务会计管理经验,长期担任大型国有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校客座讲师、在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讲师;现为恒企教育集团教学研发中心总监、首席讲师能。

课程介绍
4、零基实战,提高3分:开班天就考试,明确学习基础,树立学习进阶目标。
5、彩色教材,提高10分:教材用彩色笔圈划考点,知识重难点一目了然。
6、思维导图,提高3分:采用树状图关联记忆,规避易混易忘点。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恒企教育是国内上市的会计培训机构,高新企业!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400家连锁校区遍布全国,助力百万学子成就会计梦想。提供会计职称、会计实战、学历教育等成才课程,为大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学会计就选上市公司,掌握上市公司财务经验,上岗升职加薪快。
恒企教育的权威优势: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CPA无忧班-直播授课课后督学,入学测评制定计划,学练测评阶段考核。点题密训班-名师带刷突破考点、6大课程模块、80人班级群管理超值精品班-名师精讲理清脉络、6大课程模块、7大超值服务高效实验班-课程随堂测边听边练、定位薄弱点针对刷题、记忆曲线测试所学C位冲刺密卷班-全程大屏直播、专属模拟试卷、特色社群制度无忧通关班-基础→按章练→薄弱点、刷题→月考测→重难点、串讲→模考评→易考点。

行业趋势
  的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最迫切以及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在智联招聘发布的2017年秋季求职十大高薪行业榜单中,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位居十大高薪行业榜首。而不用强调也能知道,这其中的财务一定不是普通的小会计,而是高水平、高职位、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财务人。

培训学习资料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效果原则
全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主体:行为类型
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全国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考点】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除全国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①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
③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④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⑤境外企业在全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全国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依法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4.开业税务登记程序
根据《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情况,不再统一要求纳税人提供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等场地的证明材料和验资报告,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多选):
①内资企业;②分支机构;③个体经营;④其他单位(适用于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其他部门批准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⑤涉外企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新)
√2016年1月1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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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2017年12月31日,中注协个人会员达到237203人,其中执业会员(CPA)105570人,非 (2024/5/6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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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PA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由考生到综合阶段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2024/5/6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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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前年度参加CPA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CPA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不能报 (2024/5/6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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