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美国注册会计师培训怎样报名,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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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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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企教育集团一直坚持“志存高远,行于仁德,成于精艺”的理念,倡导“铸实力,创先锋,育英才”的品牌战略,演绎“会计培训专家”的品牌形象。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同时,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 师资力量
- 刘老师恒企教育课程研发部总监、国际注册管理会计师讲师、国际注册培训师、多家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何老师恒企教育集训基地副院长、会计行业实战专家、学者、课程研发者。
陈老师-会计
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中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会计培训界的“侠之大者”,10年以上会计授课经验,深谙各类CPA会计考试出题规律、提倡“会计与生活相结合”,授课趣味生动、直击考点。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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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吸收阶段性学习内容、适应考试训练答题技巧和解题思路、帮助学员将知识转化为分数
2.适应考试情景,强化应试技巧;检验阶段性学习成果,针对性调整应试策略;来自特研组的5套模拟卷
3.查缺补漏、强化提分,专职助教陪伴式密集训练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 特色优势
-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恒企教育是国内上市的会计培训机构,高新企业!16年来通过连锁经营方式专注会计职业教育,400家连锁校区遍布全国,助力百万学子成就会计梦想。提供会计职称、会计实战、学历教育等成才课程,为大量企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学会计就选上市公司,掌握上市公司财务经验,上岗升职加薪快。
- 行业趋势
- 银行工作不仅轻松,也是很多注册会计师们的喜爱,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银行,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私募股权、并购、投资等工作,投资银行需要的专业方向是法律和财务,如果你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并且考过司考,那你一定是投行最需要的人才;还有一种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雇员主要专业都是会计,他们需要的工作和业务大致也以会计为主,所以注册会计师往往都能脱颖而出,成为商业银行的天之骄子。
注册会计师们将会继续面临诸上所述的种种机遇与挑战,如何能在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时代成为帮助企业保驾护航的战略思想家,则需要注册会计师们对经济趋势有着更为敏锐的嗅觉。同时也暗示了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或不可缺的重要职责和主心骨地位,全国经济正面临严峻的转型期,更是需要大量的注册会计师人才来助一臂之力。
- 培训学习资料
- 注会考试税法考点之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注意多选)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五)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价公式: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注会考试《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企业重组及一般性税务处理
【高频考点】企业重组及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2)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五种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企业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因计入会计损益的营业外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应在利润总额基础上调减所得额)。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6.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1)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2)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3)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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