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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泸州CPA培训学校课程是怎么安排的

发布时间:2024/5/6 11:58:54 更新时间:2024/5/6 11:58:54
责任编辑:泸州恒企会计CPA培训贾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泸州CPA培训学校课程是怎么安排的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我想咨询一下,泸州CPA培训学校课程是怎么安排的?告诉我,好吗?谢谢!
  时间:2024/5/6 11:58:54  更新时间:2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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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教育品牌连锁:
通过在广西市场的成功试点以及运营实践,恒企教育凝聚国际化智慧和力量开发的会计培训课程经受了实际考验,同时,恒企创新打造的全景式服务的企业运营模式也为广大学员所称颂,恒企教育在广西三年多的成功“亮剑”,奠定了恒企快速发展的基石。
2011年,恒企教育的发展迈入一个新的里程碑。恒企教育正式选择在国际化大都市的广州市建立总部,并在广东设立多所直营校区,正式迈开全国扩张的步伐,进入恒企教育在国内市场的品牌连锁时代,吹响全国会计培训领域的专业化品牌发展号角。
  恒企教育(开元股份:300338),全称为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品牌发源于2002年。2017年2月,恒企教育正式获得全国证监会批文成功重组上市。

师资力量
郭老师-全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会计职称、注会、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课程直击考点,讲授脉络清晰,“郭氏调调”是郭老师最独特的地方。
彭老师会计培训
凌老师会计证培训
何老师会计实践

课程介绍
7、通关宝典,提高5分:萃取20%核心考点,穿插历年真题,掌握即通关。
8、高频错题,提高5分:针对错题详解,揪出错音,逐一击破。
9、魔法专项,提高5分:主观题汇总并总结规律,学会答题技巧。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特色优势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
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行业趋势
  大型外资投资银行和咨询公司的话,年薪上限就会更高,CEO可能达到2000万美金以上,例如上面提到的高盛,咨询界的MBB等。不过很多CPA持证人在刚进入这些行业的时候,年薪和高管的差距一定会非常大。外资投资银行的话,底薪加分红,开始年薪可能在30—80万期间,咨询公司在15—30万期间,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薪资会按照100%,甚至200%的速度增长,这些世界一流投资银行和咨询公司的前途皆会更宽广。
  在智联招聘发布的2017年秋季求职十大高薪行业榜单中,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等,位居十大高薪行业榜首。而不用强调也能知道,这其中的财务一定不是普通的小会计,而是高水平、高职位、持有高含金量证书的高级财务人。

培训学习资料
  CPA考试《会计》知识点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考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
1.适用的范围
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提示】共同控制的共同经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规定处理。
2.权益法核算
科目设置: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投资时点)
——损益调整(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及利润分配变动)
——其他综合收益(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
——其他权益变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
【提示】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
动,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接受其他股东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单位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权益成分、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等。
  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VS撤销权
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履行的两个重点,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学习过程中非常容易将其考点混淆。因此我们需要去剖析他们的不同,找出他们的本质区别,让我们一探究竟吧。
辨析
代位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债权保全措施。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概念上来看
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所采取的债权保全措施。
另一方面,代位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而撤销权的发生与行使所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受益人)。
示例1,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已经到期,张三多次找李四要钱无果;张三多方打听,证实李四对王五也享有10万元债权,并且已经到期,李四从未向王五主张过权利。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王五的到期债权,属于消极行为,并且此行为危及到了债权人张三债权的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王五为被告,债务人李四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
示例2,张三对李四享有10万元债权,还未到期;但是张三发现,李四将全部财产无偿赠与给了王五。此情形可以认定债务人李四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已经危及债权人张三债权实现;对此债权人张三可以以自己为原告,以债务人李四为被告,受让人王五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对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受偿,并且只能以10万元债权为限主张撤销。
总结
区别--代位权--撤销权
适用行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具体情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1)无偿行为:知情/不知情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
(2)有偿行为:高低30%+知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状态:债权已经到期--到期与未到期均可
行权时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5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权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
诉讼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诉讼结果: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用: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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