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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茂名CPA考试培训有培训机构吗

发布时间:2022/11/22 14:56:00 更新时间:2022/11/22 14:56:00
责任编辑:茂名恒企会计CPA培训朱老师(VIP会员已认证)
【问答】茂名CPA考试培训有培训机构吗
问题分类:八四问吧
问题具体描述:
您好,我咨询,茂名CPA考试培训有培训机构吗?找了很久,没有找到,请老师快点告诉我吧!
  时间:2022/11/22 14:56:00  更新时间: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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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CPA考试培训有培训机构吗,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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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介绍
  恒企自2008年起由原来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转型为会计职业教育服务,经过数年的快速和稳健发展,恒企教育现已成为布局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拥有四百多家分支机构的大型连锁会计教育培训机构,先后开设了“财经、IT、设计、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五大类人才培养专业体系。近年来,基于“教育+互联网”的经营思想,依托全国教育网点资源和领先的互联网技术,走出了一套科学的“O2O个性化教育和O2O终身教育”的互联网大学办学模式。
  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是一家提供先进会计技术、为洛行业培养实战型会计人才的020会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从会计入门级、实务级、全能级、精英级、经营级、高手级、卓越级、辉煌级8个级别的会计课程进行实战培养,培养学员从出纳到商业会计、工业会计、协会计、管理会计、财务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的实质跨越。

师资力量
张老师恒企高级讲师,曾先后在全国建材出版社出版《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等著作。开发有《会计人生的成功法则》、《企业成本费用控制》、《透过财务报表看企业经营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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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老师会计证培训
何老师会计实践

课程介绍
1.科目考试介绍,搭建知识脉络,梳理考试重难点,为正式学习做准备,高频名词解释,常见简单公式应用
2.针对零基础学员,补充基本概念和专业知识
3.知识点考点精讲+提高串联教学、概念名词案例解读、内部教辅压缩教材内容等十三项教学创新
10、万能模板,提高3分:按考试类型总结答题规律,集中训练裸考方法。
11、真题手稿,提高3分:锻炼考霸解题思维,提高分析题目的能力。
12、全真题库,提高5分:随时随地刷题,刷到的就是考试遇到的。

特色优势
2016年6月上市公司开元仪器发布拟收购恒企公告,签订《投资框架协议》。
CPA高效自学班-移动平台灵活学习,阶段学习合理规划,精品题库刷题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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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趋势
  的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最迫切以及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cpa证书获得人数虽然和以前相比增长了不少,但是目前我国依旧是初级财务人员供大于求,而高端的人才却十分稀少,加上现在从业证书已经彻底取消,只有初、中级会计证书是远远不够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证书依旧是被重视的,有cpa证书就能获得更多机会。

培训学习资料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考点之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
企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环球网校提供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提示】(1)发出存货不能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2)期初存货+本期购货=本期销货+期末存货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注意:先进先出法下,当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如果存货的市价呈上升趋势则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存货价值。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某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某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四、个别计价法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复议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复议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必经复议: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略)
注意: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全国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全国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全国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全国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全国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全国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全国依法转送。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1.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3.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4.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七、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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