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CPA考试培训中心,这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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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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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相亲谓之仁。——《礼记》
仁即博爱,孔子奉之为之道德标准。恒企汲取中华传统教育文化之精粹,融汇现代办学精神和社会责任,演绎具有中华民族使命感的现代教育品牌。
核心价值观:
志存高远——恒企不仅自身拥有高远之志向,更以帮助学员确立人生发展志向,展现生命之至高价值为已任。
行于仁德——恒企以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品德为追求,立世以德,行事以仁,在事业经营中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成于精艺——恒企以精于专业、服务无止境为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倾力打造最具价值之会计人才培养服务。
恒企教育积极探索教育创新模式,并成功与相关高校开展了“校企合作”,走进高校为为学生提供会计实操课程的全面培训,同时,恒企专家走进多所大学进行大型财务专题讲座等等,受到广大学子的热捧。
- 师资力量
- 刘老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看到学员成长,我由衷地感到幸福。希望每一个学生,不但会做账,还要会用审计的眼光去做会计,用税务的眼光做好企业管理。理论知识扎实,实战经验丰富,语言通俗易懂,在授课中将审计、税务、会计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枯燥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具体,受到学员们的追捧。
2009年10月通过高级职称笔试。十多年财务、税务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全国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及相关政策法规;热爱审计行业,独立带队处理各种审计业务,熟悉中小型企业审计,具有大中型企业审计经验,熟悉日常电脑操作,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沟通协调能力强。
苏老师任教中山大学,兼任多家中外企业经济市场顾问
毕业于德国锡根大学(双硕士)、曾任德国奔驰汽车财务分析团队负责人、现任中山大学讲师、出版外文教材《财务数据安全管理》被德国多数大型企业广泛应用
张老师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办学部秘书长、规划经理
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财务方向博士、曾任平安银行风控经理、国内知名大型教育技术集团财务事业部高级顾问、在国内国际核心期刊发表过财经数据分析实战文15篇、主编教材《财政与金融》被多所高校做教学资源使用
-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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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分专题,针对综合大题,每科覆盖30分,提高功率
2.知识点考点融合串联,并聚焦60分必考重点,节约考生复习时间,提高应试效率
3.考点精讲解析,覆盖90分,为考生过关加最后砝码
科学的学习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自主研发考霸教材,行业专业讲师专授,精致实用的教辅资料。
- 特色优势
- 2012年-2013年7大课程教材相继获得全国著作权,得到全国版权保护。
恒企教育教学研发团队由大型集团财务总监、高校专职教授、有丰富实战、教学经验的教师组成,专注于会计培训行业产品研发和教学方式的创新。
恒企教育为实施互联网会计商业战略,不断吸纳互联网产品、技术、运营领域高尖精人才,目前,恒企教育已在客户端、服务端、系统平台架构、互联网产品迭代开发等方面形成了独特核心技术。
- 行业趋势
- 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得到不断拓展,已经从过去单纯的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进一步扩展和延伸到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审核、会计报表审阅、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等领域,服务对象已从最初的“三资”企业扩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一系列金融、投资和企业改革措施的推出,以及市场体系的完善,尤其是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及所有权的多元化,出于对投资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需要一个独立的专业人士,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社会对高素质财经人才的需求更为突出。注册会计师十分注重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国际视野的培养,已成为各大企业和金融证券机构竞相争抢的对象,因此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需求还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的会计太多,而会计师太少了。目前市场上财务管理类职业竞争异常激烈,普通和初级财务人员明显供大于求,但高端人才却千金难觅。在一项名为全国未来十年紧缺人才资源的调查中,会计师位居榜首,尤其是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国际事务的会计人才更为抢手,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待业将成为未来人气较高的“金领一族”。
的签字审计权
CPA的独特性和性,首先体现在它的签字审计权上,签字权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同时他们也必须为签下的每一个字负责任。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对CPA持证人的需求一定是最迫切以及的,这对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也是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 培训学习资料
- 注会考试《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频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把握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密切联系,例如与房产税的关系,与耕地占用税的关系、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同时,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征收的一种税。
情形: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各自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全国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计税依据、计算、优惠
(一)税率——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1.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四档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每档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率表中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降低有比例限制)
3.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高有审批限制)
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考生不用记忆。
(二)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具体包括:
类型:计税依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全国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测定面积
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全国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提示】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1.法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全国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全国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全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全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全国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全国的产业政策,对一些特殊用地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重点关注以下几条: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关注重点内容)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注会考试税法考点之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收优惠
【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全国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全国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全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全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全国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下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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